9月4日,大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徐邱故意杀人、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合议庭认为,原审“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对杨徐邱杀害被害人李某的事实不予认定,其被指控的故意杀人罪改判无罪;但“强奸罪”证据确实、充分,对另一被害人金某某实施强奸犯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此前已执行完毕。
5日上午,记者联系到杨徐邱,他称会选择上诉。
男子涉故意杀人罪坐牢20余年后申诉
最高法指令再审
关于杨徐邱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记者获取到的一份判决书显示,1993年3月25日20时许,云南省永平县曲硐乡坡脚村四社村民李某某在其家堂屋内被人杀害。
永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记载,李某某胸、背部及上下肢受锐器伤,头面部受钝器伤,其因锐器伤致失血性休克并钝器伤致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某头面部的钝器损伤,系案发现场提取的钢板锄所形成。
判决书中提及,指证原审被告人杨徐邱的“匿名信”内容真实性、可靠性存疑。
1993年3月25日晚案发,公安机关经过三个多月侦查未锁定犯罪嫌疑人。同年7月2日,公安机关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反映杨徐邱与李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问题,有重大嫌疑。
大理中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除了杨徐邱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杨徐邱作案,其有罪供述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情况、尸检情况多有不符,且无合理性说明;原指控认定的作案工具户撒刀、钢板锄亦不能确认与杨徐邱的关联性;在案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原指控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认定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994年6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于本案具体情况”,认为原判量刑偏重,改判杨徐邱死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1日作出(1998)云高申刑字第6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其申诉。
杨徐邱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申25号再审决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理由部分成立,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云南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云南高院在收到最高法的再审决定后,在一年半以后的2020年6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再次将此案发回原一审法院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改判:
没有杀人但仍认定犯强奸罪判10年
关于强奸罪方面,判决书内容显示,在1986年9月某晚,杨徐邱携带家中削菜用的木柄尖刀窜至同村村民被害人金某某家菜园内,得知金某某的丈夫不在家,遂欲与金某某发生性关系。
在遭到金某某拒绝后,杨徐邱持尖刀刺伤金某某右胸部进行威胁,将金某某压倒在地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此后某晚,杨徐邱得知金某某独自在家后,再次窜至金某某家将在厩房喂牲口的金某某压倒在地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杨徐邱以杀死金某某相威胁禁止其告知他人。经检验,金某某右胸部有一明显瘢痕,长1.5cm,宽 0.7cm系锐器形成,属轻伤。
大理中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和疑点,且无合理性说明,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在案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杨徐邱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杨徐邱所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杨徐邱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但是,杨徐邱违背妇女意志,两次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杨徐邱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轻伤,应从重处罚。原公诉机关指控杨徐邱强奸金某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决杨徐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3年7月3日始至2003年7月2日止,已执行完毕。)
“故意杀人罪给我去除了,但是强奸罪仍然保留,我会选择上诉。”杨徐邱告诉记者,他会继续向云南高院上诉。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