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月子中心变更履行场地”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赵某与某月子中心签订母婴护理服务协议,约定在其王府井旗舰店提供月子期间母婴护理服务,但后期被告知只能在丰台一酒店履行护理服务,双方协商退款后,涉案月子中心未能依约退款,赵某随即上诉,法院最终判决月子中心全额返还赵某108600元服务费。
月子中心单方更改服务场地被诉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赵某诉称自己与某月子中心签订母婴护理服务协议,约定由月子中心在其王府井旗舰店提供月子期间母婴护理服务,合同期限为待产家属生产后需月子服务之日起97天,合同总价108600元。
赵某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定金2000元,后来依约支付余款106600元。刘某在月子中心进行实地营销服务,合同签约过程由刘某代表月子中心全程参与,并参与后续服务沟通。后赵某联系刘某要求月子中心履行合同,被刘某告知合同只能在丰台区某一酒店履行。
因赵某家属临近生产,无法确认新地址实际居住情况,且合同签订过程中未出现该地选项,经过沟通后,赵某与刘某达成一致:在赵某与月子中心的合同服务期限内,由于月子中心单方变更服务履行地点,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月子中心将在2022年12月16日前将已支付合同款无条件退还赵某。赵某于2022年11月、12月以及2023年1月向月子中心、刘某多次追索,仍未收到款项。
故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月子中心退还合同款108600元(含2000元定金);2.月子中心双倍返还定金;3.刘某就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涉案月子中心辩称,仅同意返还已收取的款项共计108600元;第二项诉讼请求不认可,2000元不是定金,只能原额返还,不同意双倍返还。
刘某辩称,是公司收款行为,亦是公司行为,与个人无关,故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月子中心全额退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月子中心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赵某主张月子中心未按约提供服务,导致己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月子中心退还合同款108600元,月子中心对此予以认可,法院亦不持异议。
关于月子中心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项。赵某主张2000元系定金性质,现月子中心违约故应双倍返还,月子中心则认为2000元系合同款总金额一部分,不同意双倍返还。
对此,法院认为,一方面,从案涉服务合同条款来看,合同中“甲方签约当日支付百分之五定金,即人民币2000元”被修改为“甲方签约当日支付订金,即人民币2000元”,另,服务合同“六、关于合同续约、退费及解约”条款涉及定金字样内容约定,该部分条款亦被删除。虽上述修改及删除操作系月子中心进行,但赵某并未提出明确书面异议且其实际签署合同予以确认,故应认定上述修改删除内容生效并对赵某及月子中心均产生约束力。
另一方面,赵某转款2000元时亦备注“订金”,虽其称转账时没有概念,但该说法并不具备合理性及依据,且月子中心出具的收据亦明确载明“订金”。综上,赵某并未提交充足有效证据证明其于2022年4月1日转款的2000元系定金性质,故法院对于赵某要求月子中心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刘某是否应就月子中心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项。法院认为,综合服务合同的签订、服务费款项的交付、双方沟通案涉服务事宜等过程,刘某系作为月子中心的经办人与赵某沟通合同具体履行情况并向赵某承诺退款,案涉服务合同的相对方系月子中心而并非刘某,其履行的系职务行为,退款义务主体亦应为月子中心,故法院对赵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月子中心返还赵某服务费108600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焦点:要注意“定金”和“订金”的效力
法官提示,司法实务中,定金、订金的性质及法律效力问题系诉讼当事人较易产生混淆和争议的焦点问题。定金系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成立、生效或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具有担保的性质,定金交付以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一般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仅依据模棱两可的言辞主张定金的法律后果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定金合同系实践性合同,以实际交付相应定金款项为成立要件,如果实际并未交付相应定金款项,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且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而订金仅系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只是一种预付款项。通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订金被用作表示购买方对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意向,当然,其具体法律后果需要结合合同实际内容、交易习惯来确定或进行相应法律解释。
本案中,赵某虽主张其中交付的2000元系定金,但是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双方曾明确约定过该笔款项的性质系定金,相反在案证据显示该笔款项系预付款订金,故法院对其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诉求不予支持。在此提示广大交易主体,如若计划约定定金条款约束合同主体,则双方应当明确详细磋商定金的具体内容,包括给付时间、金额等,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约定,明确“定金”字样,以防发生纠纷而双方进行扯皮。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甘浩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