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发布,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中物业、业主的责任承担问题,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现代城市高楼林立,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虽然民法典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作出规范。但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顺位、追偿问题较为突出。
“我们在总结‘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等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在《解释》第24条、第25条作出相关规定,着力使民法典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务中落地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高空抛物者无力支付赔偿怎么办?
依照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违反该项义务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高空抛物者和物业作为共同被告时,应如何界定和划分两个责任主体间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并未明确。
“《解释》第24条对此予以明确,即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解释。
也就是说,高空抛物者是第一责任人,在其财产不能完全支付赔偿时,物业要根据其过错程度补充赔偿,以更好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无法找到高空抛物者怎么办?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还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审判实践中,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有时确实难以确定。此种情形下,楼上的业主和物业之间如何划分责任,民法典也未明确。
对此,《解释》第25条明确:诉讼中无须等待具体侵权人查明;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先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被侵权人仍有损害未得到填补的,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物业服务企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追偿。
那么,什么时候可以认定“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呢?《解释》第25条明确,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并确定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诉讼程序,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查明是谁高空抛物的,按照高空抛物者为第一责任主体的规定审理。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能查明是谁高空抛物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先承担责任;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仍不到位的,由楼上其他存在高空抛物可能性的业主适当补偿;待具体的高空抛物者确定后,物业和其他业主可以向其追偿。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牵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