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原则上不得参与发放银团贷款
日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下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办法》将自11月1日起实施。
2011年原银监会发布《指引》以来,银团贷款业务稳步发展,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大型客户和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但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需要。
银团风险管控重要性凸显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并可交叉担任。
其中,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代理行是银团贷款的管理行。
今年3月,金融监管总局曾就《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正式发布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优化分组银团的定义和分组标准,有利于银行和银团成员的对照实施;二是完善分销比例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对设置联合牵头行、副牵头行时的分销比例限制,更好推动同业合作和分散风险;三是进一步明确银团收费的相关要求,授权通过行业自律组织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收费行为;四是对银团贷款转让中的优先受让权、受让方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订,更好满足二级市场转让的实际需求。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叶怀斌认为,相较2011年,国内银团业务规模实现了大幅发展,大量具有代表性的银团项目在市场中得到广泛认可,银团贷款已成为一项成熟并广泛应用的商业银行贷款产品;同时,能够参与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数量也逐步增多。但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和参与机构增多,银团风险管控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针对目前牵头行和代理行设置混乱、多头管理等乱象,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牵头行和代理行职责。规定牵头行和代理行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对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也可以针对不同事务设置相应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务只能设置一家代理行。各牵头行和代理行应当根据《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共同履行牵头行或代理行职责。同时明确,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第一财经表示,一般而言,银团贷款主要向借款人提供额度大、期限长的融资支持,是银行服务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金融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将使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更加与时俱进,更加切合业务发展实际,进而推动银行加强同业合作,用好银团贷款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大企业、大项目的质效。
优化分销比例
《办法》从筹组模式、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等方面,对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要求进行了优化。
从筹组模式看,《指引》规定银团贷款应当基于相同条件,《办法》则纳入分组银团模式,改变了当前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现状,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办法》指出,分组银团贷款是指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同一组别的贷款条件应当一致。分组银团贷款一般不超过三个组别。各组别原则上有两家或者两家以上银行参加,仅有一家银行的组别不得超过一个。分组银团贷款应当设置统一的代理行。
叶怀斌表示,未来,银团将纳入分组结构,不同组别的规模、期限、利率等条件将产生区别,如何更加科学地规划银团融资结构是银团能否成功筹组的关键。
从分销比例看,《办法》按照兼顾效率和风险分散的原则,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
同时,《办法》增加了对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的承贷份额要求。其中要求,银团中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每家牵头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高于70%。
“在经济下行周期,有效融资需求不足。适当降低这种门槛,降低银团牵头行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发挥银团贷款,满足企业大额信贷需求的作用,从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恢复回升。”在董希淼看来,降低牵头银行贷款门槛,会让银团贷款更具可操作性。
从二级市场转让看,《办法》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的余额或承贷额部分转让,但只能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形式进行。
金融监管总局负责人表示,这能够进一步活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释放沉淀的信贷资源。银行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等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信贷资产登记流转平台进行事前集中登记,并开展转让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村镇银行原则上不得参与发放银团贷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开展社团贷款业务,按照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