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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买相应保险的新能源电动汽车为事故主责,修车费用竟超出想象

未购买相应保险的新能源电动汽车为事故主责,修车费用竟超出想象
2024年10月14日 16:3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基本案情

  原告为商城县某汽车公司,长期从事汽车美容装潢、维修保养服务等项目,2022年10月被告张某驾驶的新能源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到原告商城县某汽车公司处维修,维修服务产生的费用含换件金额8230元,喷漆费600元,钣金费800元,拆装工时费300元,共计9930元。

  2023年1月,原告商城县某汽车公司将车辆维修好后,被告张某就将车辆开走,维修费9930元至今未支付。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双方遂因此引发纠纷。

  调解过程

  达权店法庭收到调解平台推送的案件后,立即组织法庭工作人员及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在初次组织调解过程中,原告商城县某汽车公司坚持要求被告张某按照诉求金额赔付,被告张某却强烈要求进行鉴定。

  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过程中了解到,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系新能源电动汽车,且未购买相应保险,与他人发生事故后,被告张某听从对方司机及保险公司的安排,双方均将受损车辆交付给原告商城县某汽车公司处进行修理。

  后因交警部门判定被告张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因支付对方宝马车辆昂贵的修理费无法支付被告张某的车辆维修费用,被告张某须自行负担自身车辆损失费用。看到9000余元的账单,被告张某质疑该笔修车费用过高。

  承办法官倪有为考虑到如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极易增加当事人诉累,于是法庭工作人员在兼顾双方当事人客观实际情况,从市场价格差异等多个角度进行沟通,逐一做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双方当事人同意各让一步,即被告张某自愿于签订协议之日当天支付商城县某汽车公司维修费4500元,原告商城县某汽车公司也同意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涉交通事故赔偿引得的价格争议从而产生纠纷在现实生活中也比较普遍,在车辆定损、保险赔付等各环节均易引发矛盾,商城法院在应对此类案件中着重以专业知识为依托,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工作理念,秉承调解优先、利益兼顾的原则,主动寻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努力搭建沟通桥梁,兼顾到双方当事人现实情况进行耐心的沟通协调,力争促使双方达成共识,从而以最低司法诉讼成本最大程度化解矛盾冲突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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