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关于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检察机关强化行政生效裁判监督,2019年1月至今年9月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2781件。
数据
不服法院行政生效裁判申请监督案件明显增加
行政诉讼监督是行政检察工作的重心。近年来,当事人不服法院行政生效裁判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案件明显增加。报告指出,2019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8.7万件,是前五年的2.9倍,年均上升22%;今年前九个月受理1.8万件,同比基本持平。2023年以来,一半以上省级检察院受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数量超过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
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审查、加强调查核实,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生效裁判,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法院启动再审;对认为裁判正确的,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维护裁判公信力,同步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今年9月,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2781件,法院已审结1393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调解及和解撤诉1041件,改变率74.7%。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59件,法院已审结28件,改变率89.3%。
案例
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升级到最高检抗诉
应勇在报告中特别提到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李某系湖北省武汉市某区某橱柜经营部聘用的设计师。2014年7月5日下班时间前后,单位领导指派李某驾驶单位车辆送橱柜材料至客户家中。李某送完材料后驾车回家的途中,于20时左右在高新大道古米山加油站附近撞上道路中心花坛受伤,致其四肢瘫痪、一级伤残,脖子以下全无知觉,需长年卧床,生存期内一级护理依赖。
根据法规,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4年10月20日,李某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市人社局以李某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暂予中止工伤认定。处理案涉事故的交通大队称,李某所发生事故为单方事故,无法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提供《交通事故证明》。李某撤回工伤认定申请。
2015年3月,李某以经营部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李某与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走工伤认定程序予以救济。2017年,李某再次向武汉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2017年6月20日,市人社局以李某受伤情形不能认定为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在随后的诉讼中,因不能证明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李某诉人社局一二审均败诉。再审申请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李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审查后,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然而抗诉后,湖北高院仍维持原审判决。
2020年12月9日,湖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最高检在全面审查卷宗的基础上,委托湖北省检察院补充调查,走访公安交通大队,与处理事故民警沟通交流,并询问经营部用工者谢某。最高检办案人员当面听取李某意见,现场查看路况和环境。
2021年6月8日,最高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认为,再审法院认定李某系下班途中受伤,案涉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由李某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武汉市人社局不予认定李某构成工伤,应当提供李某符合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再审法院认定案涉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由李某承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法律原则。
李某因完成单位领导指派的工作任务造成工作时间和路线的改变,相比于一般正常工作时间给其带来更多不确定的风险,而且没有证据显示李某返程回家途中存在从事与工作完全无关的个人活动,此种风险与外出工作具有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风险的后果让李某承担有违公平合理原则。
2022年4月19日,最高法采纳最高检的抗诉意见,认为武汉市人社局在工伤决定中认定李某不属“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市人社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市人社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2022年7月4日,武汉市人社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工伤的处理决定。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