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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短视频方式推销盗版图书,被判赔偿出版社7万余元

以短视频方式推销盗版图书,被判赔偿出版社7万余元
2024年11月09日 22:48 新京报作者:吴淋姝

  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随着短视频、直播等线上渠道的兴起,以直播或短视频方式销售图书,逐渐成为图书出版行业拓展市场的新方式。1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以短视频方式宣传、推广、销售盗版图书的典型案件,以案说法。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某出版社经作者授权依法获得某图书的专有出版权。胡三(化名)在某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中开设店铺,销售盗版的涉案图书,并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中推广、销售被诉图书。某出版社认为,胡三未经许可销售被诉图书,侵害了其就涉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

  同时,某有限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的运营者、某科技公司作为短视频App的运营者,为胡三销售被诉图书提供便利和帮助,未尽平台的审核义务,构成帮助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某出版社经济损失165397元及合理开支12020元。

  法院一审认为,某出版社依法享有涉案图书专有出版权。胡三未经许可,在短视频平台中以短视频的方式推广、宣传被诉图书,并通过涉案店铺销售被诉图书,侵害了某出版社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胡三虽主张被诉图书系第三方进货,其并不知晓所销售的为盗版图书,但并未提交其采购被诉图书的相关凭证。

  胡三作为以销售图书为主的经营者,应当对其所销售图书的质量、价格以及供货来源等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而被诉图书与涉案图书有较大区别,亦无防伪标志。据此,法院对其合法来源抗辩不予采信。至于某有限公司和某科技公司,法院认为其分别作为电商平台的运营者、某科技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的运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涉案图书的知名度、被诉图书的销售数量及与正版图书一致的销售单价、胡三的主观过错、用于宣传推广被诉图书的短视频的点赞量及评论量等因素,确定胡三赔偿某出版社7万元及合理开支1520元。本案一审宣判后,某出版社和胡三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本案系以短视频方式宣传、推广、销售盗版图书的典型案件。一些盗版图书销售者利用直播、短视频平台销售盗版侵权出版物,以假乱真甚至销售价格与正版图书无异,严重扰乱了图书出版行业在新兴领域的健康发展秩序。

  本案判决对于通过短视频平台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给予否定性司法评价,并在判赔数额中充分考量其通过该方式所获收益,同时对短视频平台及电商平台在构建防控盗版图书体系中应尽的注意义务进行评价,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图书出版秩序,保护作者利益,优化图书销售平台的营商环境。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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