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日,魏某驾驶豫RMTXXX牵引车将豫RKXXX挂车牵引至某地,挂车与牵引车分离,挂车违规停放在路边,后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挂车发生碰撞,李某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魏某负次要责任。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挂车未投保保险。现李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魏某、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60841.56元。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牵引车虽未与挂车直接相连,但挂车本身没有独立动力系统,其系由牵引车牵引至事故发生地,且从挂车运动到停止的过程来看,挂车的违停状态与牵引车的牵引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且本案也系因案涉挂车未按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即牵引车的牵引行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牵引车与挂车分离时,挂车发生交通事故,牵引车投保的交强险承担责任问题
交强险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人身保障,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和公益属性。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挂车没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挂车本身无法单独在道路上行驶,考虑到立法精神、交强险的公益属性和挂车的特殊性,因此,无论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与牵引车分离,牵引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牵引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在什么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审查确定赔偿义务人。因为挂车由于自身不具备动力系统,无法单独在道路上行驶,只有和牵引车连接在一起时才能上路行驶,因此挂车不可能凭空单独发生交通事故。牵引车与挂车分离时,只有当挂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与牵引车之间的牵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两个要件时,比如本案中,由于牵引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章停放挂车才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即牵引车的牵引行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牵引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才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牵引车已经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与挂车单独停放发生的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则牵引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无需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此时,应由侵权人或挂车的所有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