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不图形式不走过场

2012年07月25日07:5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唐颖 王成艳 陈嘉

庭前会议:不图形式不走过场

庭前会议:不图形式不走过场

庭前会议:不图形式不走过场

  7月11日上午,经过50分钟的庭审,张建受贿案当庭宣判。

  “这是今年6月我区公检法司共同出台《关于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工作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后,第一起召开了庭前会议的案件。庭前会议提高了办案效率,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更重要的是增加了案件信息的透明度,实现了打击犯罪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蔡松颇有感触地说。

  庭审效率大大提高

  今年42岁的张建先后任徐州某国企餐饮中心副主任、商贸中心主任。2005年至2011年间,张建利用负责酒店经营管理以及主管商贸中心财务、人事等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原材料供应商、工程承包方送与的财物,折合人民币6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辩护人根据《试行意见》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建议。法院在接到申请后次日作出决定,并提前三日告知公诉人、辩护人。”蔡松向记者介绍说。

  7月9日,记者在泉山区法院二楼找到挂着锃亮标示牌的庭前会议室。

  “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辩护人对管辖权有无异议?”在解决了回避和管辖权问题后,庭前会议很快转入了证据展示环节。

  辩护人陈召强提出,被告人称在3月4日晚上的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形。在征得审判人员同意后,蔡松迅速出示了被告人在当天晚上接受讯问时的笔录原件,并播放了相关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认真审查了相关证据,向审判人员表示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该供述具有法律效力。

  辩护人又提出,被告人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有检举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立功表现。由于在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并没有提出立功情节。公诉人在庭前会议前经调查得知,张建举报的李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已被移交司法机关。公诉人当即决定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对立功情节予以认定。

  由于控辩双方对证据没有分歧,且被告人表示认罪,辩护人明确表示不作无罪辩护。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最后,参会人员在庭前会议笔录上签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量刑上,双方围绕是否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发表辩论意见。”7月11日,在简要的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强调说。记者注意到,从9点开庭到法庭调查结束,仅用了20分钟。

  “被告人构成立功,赃款已全部退回、确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犯罪时间长,受贿次数多,数额超过5万元,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具备缓刑适用条件。被告人虽有立功情节,但量刑建议时已经充分考虑。”

  控辩双方就量刑展开了几个回合的辩论。休庭15分钟后,法庭恢复庭审,并当庭以受贿罪判处张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虽然刑事案件庭前会议主要解决回避、证人出庭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但审判人员通过了解抗辩双方的基本态度和策略,对归纳争议焦点和引导庭审具有积极意义。”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汝亚国评价说。

  《试行意见》有四大亮点

  “2009年至今,我院共建议召开庭前会议17次,相关案件无一人上诉。今年6月,我院牵头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试行意见》。”蔡松介绍说。

  记者看到,这份《试行意见》共六章二十七条。据蔡松介绍,修改后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对庭前会议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试行意见》对此进行了探索,主要有四大亮点:

  一是规范了庭前会议的主持人、参加人。从负责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如果案件重大复杂,由合议庭全部组成人员参加,由审判长主持会议。参加庭前会议的人一般包括下列人员: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人民法院的会议记录人员。

  二是规范了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和提起方式。《试行意见》规定,庭前会议可以由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公诉人提出申请,是否适用由法院决定。根据司法现状,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包括除简易程序审理以外的其他公诉案件。

  审查闫某涉嫌诈骗一案时,泉山区检察院建议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上,闫某辩称被害人提供的通话录音不是自己的声音。为避免拖延审理期限,泉山区检察院提取检材,进行声纹鉴定。声纹鉴定结论不仅能够证实声音确系出自闫某,录音内容也证实了闫某名义为借、实质为骗的主观故意,而且诈骗数额也得以确定。

  “只有在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中适用庭前会议,才能真正做到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今年5月,蔡松承办的一起20余人涉黑案件,仅法庭调查就整整进行了一天半。据统计,造成二次开庭审理的常见理由主要是补充证据和程序原因,占到二次开庭审理案件的79.6%。通过庭前程序,把证据展示和程序性事项予以解决,必然会使案件审理驶上快车道。

  三是规范了庭前会议的方式和程序。《试行意见》规定,庭前会议应当采取会议方式公开进行。具体程序包括法院作出是否召开庭前会议的决定并告知各方诉讼参与人、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依次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就会议听取的事项作出决定、制作笔录并签名。

  蔡松介绍说,《试行意见》在庭前会议的程序上,做了两方面实质性创新:一方面,确认了审判人员在就庭前会议相关事项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为防止将实体性审查带入庭前会议,《试行意见》特别规定庭前会议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只是就非法证据排除及有无异议发表意见,而不进行质证。

  四是突出庭前会议的重点问题。《试行意见》听取意见的相关事项主要包括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名单、审理方式等。

  从概念到程序

  7月11日上午10点15分,张建被法警带出法庭。张建扭头看了看坐在辩护席上的陈召强律师,强挤出一丝笑容,点头表示感谢。

  记者了解到,7月3日,陈召强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张建时获知,张建在看守所曾检举了一桩交通肇事案。去年8月的一天,张建驾车与家人行至欣欣路附近时,目击了事故经过,“看到肇事车没停车就开跑了,肇事车辆为大货挂斗车,车号中有苏C和3字样”。

  陈召强获知信息后,通过多方走访了解到,张建提供的线索非常重要,缩小了对肇事嫌疑车辆的搜索范围。张建积极配合民警核实情况,对嫌疑车辆进行指认。最终将肇事司机查获并刑事拘留。

  陈召强提交了《召开庭前会议建议表》,还向法院递交了一份律师意见书。律师意见书认为,张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应当认定为立功行为。这些情况都将成为法院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天法院就通知我三日后召开庭前会议,我都没想到这么快。”陈召强清楚地记得当时接到法院通知时的情形。

  参加了庭前会议后,陈召强感慨:“庭前会议不走过场,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它让控辩双方站在了平等的资讯平台上,解决了律师出庭前看不到全部卷宗材料的问题,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陈召强来说,这一改革从一个模糊的概念变成了看得见摸得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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