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顺清/图
近日,安徽省太和县市民反映,当地拟通过财政奖励一家四星级酒店1500万元。27日,该县商务局有关人员回应,2009年在这家酒店建设前,太和县政府就出台有关规定,对在太和县投资建的四星级大酒店奖励1500万元。这样做是为了吸引投资,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这位工作人员还介绍,当地政府曾就此次奖励事宜进行了研究,并将奖励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也没有人提出异议。(据7月29日《京华时报》)
对于这1500万元的重奖,太和县回应说“符合程序”。符合什么程序呢?一个是太和县政府《关于促进我县房地产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一个是“经2012年6月5日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而且,这样做的目的还是“为了吸引投资,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听起来似乎很正义,可偏偏这样的奖励决定,却在民众中引发了轩然大波。
为什么一项“符合程序”的决定,却“不符合民意”呢?这说明,程序与民意不符——要么是这个程序本身就有问题,要么是这个程序根本就没有考虑过民意,或者说民意根本就没有在这个程序中发挥作用。
一个在政府眼里头是好的、理所当然的事情,在民众心里头却是不好的、不理所当然的……这是政策和民意的背离。而且,这种背离还常常出现。比如,政府引进一个项目,而民众不高兴,由先前诉至法院的理性抗争,到后来的群体性抗争,这样的事件时常发生;又比如,经常会出现政府出台一个政策,而民众不高兴,最后导致政策在执行和落实环节遇到问题,这里面最突出的就是拆迁问题;再比如,问题官员复出,基本上舆论都是一片哗然……
每当民意反弹,当事部门基本上都是诸如“符合程序”之类的回应。岂不知虽然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但程序并不必然得出实体正义。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是符合法律要求,但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则是符合民意,只有两个“合法性”一致的时候,才是好的法律、好的程序。以“符合程序”为回应,并不能说明决定就是对的。因为政府的任何决策和决定,还有一个铁的标准,那就是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
以此审视太和县1500万元重奖酒店这一决定,显然只是符合了程序而没有符合民意。舆论的反应或许会改变太和县这一决定。但假如不深入反思政策和民意的背离,那么就不会彻底杜绝问题。它的根本症结在于,如何在程序之中真正吸纳民意,让民意真正成为程序形成和运作的主导,这不仅是作为纳税人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政府运作的基本标准。只要在决策上仍是政府说了算、官员说了算,不考虑民心民意,那么就永远摆脱不了政策与民意背离的问题。
事实上,这也是化解民怨的根本。试看无论是个体的抗争,还是群体的诉求,无论是理性的表达,还是非理性的抗争,哪一个不是因为政策和民意的背离所引发的?哪一个不是符合程序而不符合民意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太和县1500万元重奖酒店所引发的舆论反应,还真不是一件小事。
□王 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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