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公交亲吻幼女:“猥亵”还是误会?

2014年12月09日02:30  新京报 收藏本文
当事人与幼女存在父女关系,“亲昵行为”就可以不受约束?到底孰是孰非? 当事人与幼女存在父女关系,“亲昵行为”就可以不受约束?到底孰是孰非?

  非常评

  最近,网上流传一段“珠海公交猥亵事件”视频。在该市一辆公交车上,某男子抱着一个女童不断亲嘴,时长约3分钟,由此引发网友关注。有网友认为该男子行为失控,担心女童安全,更有人悬赏找出该男子。12月7日晚上,珠海市公安局对外宣布,经警方多方核查,当事人陈先生与幼女系父女关系,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视频中行为涉及违法,事主一家已主动到公安机关澄清。

  爱的方式不同无须上纲上线

  文化冲突并非国际才有,国内的城乡之间、沿海与内地之间、大城市与小城市之间、民族之间,因为风俗、文化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导致的误会可谓屡见不鲜。

  据该陈姓男子介绍,他当时的举动是试图哄女儿开心。对于网友的指责,陈先生的妻子表示委屈,她说丈夫十分疼爱女儿,认为网友因不理解其行为而产生误会,其实每个人表达爱的方式会有不同。然而,澄清并没有使事件消停,不少网友在网上抨击,“变态”“恶心”不绝于耳,还有人说“认为行为正常的请路过,认为行为不正常的请默默抱好自己家小孩远离”,并附上所谓的“小资料:恋童癖终身不可逆,所以美国儿童性犯罪者居住地终生必漆黄标志”。

  到底孰是孰非?在认真地看了一遍视频之后,我以为陈先生的行为并非不可理喻——反复搂抱、亲吻,如果发生在陌生男子和年幼女童之间,确实极可能是猥亵,但发生在特定对象,比如父女之间,却未必如此了。当地警方的通报显示,陈先生是广东省陆丰市人,在珠海唐家湾镇经商,相对于珠海这个开放性都市,陆丰的民风民俗乃至民众个人的行为举止,会更有地域特色或者更原生态一些。

  是“亲昵”,还是“猥亵”?面对陈先生的“出格”举动,除了出于保护女童利益的高度敏感之外,因文化冲突导致的误会应该“功不可没”。据报道,今年11月份,美国蒙特利公园市一名华裔妇女带着一名穿着开裆裤的小孩在公园散步,结果被白人女子误认为“虐童”而报警。其实,文化冲突并非国际才有,国内的城乡之间、沿海与内地之间、大城市与小城市之间、民族之间,因为风俗、文化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导致的误会可谓屡见不鲜——比如很多南方人对北方人那种泡大澡堂子赤条条相见的方式就感到匪夷所思,这不近几年就不断有南方学生对高考集体体检脱光衣服表示抗议吗?

  中国人有入乡随俗一说,这应是双向的,适用于从城市到乡村,也适用于从乡村到城市。比如本次“猥亵”事件的男主角陈先生,既然到了珠海生活,就应该尽可能地适应珠海人的道德标准、行为方式,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当然,通过此事引起大家对猥亵儿童的关注,这也是好事,对亵童零容忍,更应依法严打。 □梁剑芳(心理医生)

  “猥亵”疑云还需立法扫清

  如何防范家庭人身侵害等问题,还缺乏更加具体有效的规范,与西方国家“精细入微”的立法还有一定距离。如何准确界定普通亲昵行为与猥亵行为等问题,需要引起立法者重视。

  应当说,当地警方对于这起事件的处理很及时,也很迅速,在较短时间内就给出了调查结果。然而,媒体透露出来的警方核查内容,并不能彻底打消人们的担忧,以至于部分网友尚存异议。

  的确,当事人与幼女存在父女关系,但这并不代表“亲昵行为”不受约束。孩子再年幼,心智再不成熟,也是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体。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属于监护关系,也就是说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这种从经济到精力等方面的大量付出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肆意侵犯子女的人身权利。

  再说,视频行为纵然不涉及违法,却不能排除作为核查线索的价值。尽管当事人一家主动到公安机关澄清,也只能作为当地警方核查的部分依据,而不能作为事件定性的砝码。能够证明孩子父亲“十分疼爱女儿,日常生活中绝没有猥亵行为”的,目前看主要是当事人妻子的证言,再就是当事人本人“试图哄女儿开心”等证言,可又有谁会“自证其罪”呢?而且,当事人在珠海唐家镇经商,为何没有街道办事处、邻居街坊,或者是其他人的证言呢?

  其实,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并不缺乏严厉的法律保障体系。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不满14周岁的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儿童犯罪要从重处罚。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载明,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并赋予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司法部门等保护职责。

  但问题在于,这些法律更侧重于事后惩戒,对于事先预防则着墨甚少,特别是在如何防范家庭人身侵害等问题上,还缺乏更加具体有效的规范,与西方国家“精细入微”的立法还有一定距离。如何发现潜在的家庭暴力性侵行为,又如何在保护隐私权的前提下介入调查,如何准确界定普通亲昵行为与猥亵行为,又如何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暂居、食宿、教育保障等问题,需要引起立法者重视,并在上述法律的修缮,以及下步《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起草中,得到积极回应。 □雨辰(法律学者)

(原标题:父亲公交亲吻幼女:“猥亵”还是误会?)

(编辑:SN090)

文章关键词: 父亲 幼女 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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