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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http://www.srsnet.com 1998年11月13日 21:48  光明日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中国家重点建设学科的学
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有
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赶超或保
持国际先进水平,提高我国高校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地位
和竞争实力,教育部决定与香港爱国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及
其领导的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投入专项资金,
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建立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第二条 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建设学科中设置特聘教
授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在国内外公开招聘,
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三条 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人选由学校推荐,
专家评审,学校聘任,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岗位津贴。

  第四条 特聘教授岗位设置总体方案和特聘教授人选,
由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特聘教授岗位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建设学科
中设置,分期进行。原则上在二级学科设岗,每一学科范
围设特聘教授岗位一至二个。第一期,三至五年内,全国
高校特聘教授岗位总数计划达到300~500个。

  第六条 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范围:

  ⑴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学术上达到
或最有可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重点建设学科;

  ⑵教学科研实力雄厚,处于国际学科发展前沿,有望
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学科。

  第七条 申请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校应具备支持设
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并能够为特聘教授岗
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⑴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

  ⑵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⑶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

  ⑷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第九条 特聘教授岗位属流动岗位,由专家评审委员
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每五年按规定程序
评审确认。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十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⑴能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
下(特殊情况下最高不超过55岁);

  ⑵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⑶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⑷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
认的重要成就;

  ⑸发展潜力大,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
性构想,具有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
进水平的能力。

  第四章 聘任

  第十一条 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通过新
闻媒体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
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并提出初选意见。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须聘请三名以上国内外著名同行
专家对拟推荐的候选人提出评议、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教育部组织同行专家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
选人进行评审,提出同行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审意见对
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意见,
聘任特聘教授。

  高等学校要与受聘者签订聘约,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特聘教授聘期为五年,采取分段聘任方法,
首次聘期为三年,聘期内考核合格,可续聘两年。聘任期
满,聘约自动解除。

  第五章 程序

  第十七条 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审定程序:

  ⑴每年分两次受理高等学校的设岗申请。有关高等学
校分别于每年的一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前提出设岗申请,
并报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及有关申请
材料;

  ⑵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学校的申请进行评审,提出特聘
教授岗位设置总体方案。特聘教授岗位设置方案分别于每
年的二月十五日、八月十五日前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向
国内外公布,公开招聘。

  第十八条 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审定程序:

  ⑴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面向国内外公开
招聘,并分别于每年的四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前报送《
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及有关推荐材料;

  ⑵教育部分别于每年六月十五日、十二月十五日前组
织有关同行专家对高等学校报送的特聘教授候选人进行通
讯或会议评审,提出同行专家评审意见;

  ⑶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特聘教授人选名单,并分别于
每年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通知有关高等学校;

  ⑷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根据专家评审委
员会审定意见确定特聘教授聘任人选,并分别于每年八月
十五日、一月十五日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约。

  第六章 待遇

  第十九条 受聘特聘教授岗位的人员在聘期内享受特
聘教授岗位津贴。第一期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
年人民币1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
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二十条 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由“长江学者
奖励计划”专项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在聘期内学校应为受聘特聘教授岗位的
人员配备助手,并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条件。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特聘教授岗位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
聘任学校对受聘特聘教授岗位的人员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
行考核和管理。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聘任期满,教育部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
受聘特聘教授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和学科发展情况进行评
估。

  第二十四条 在任职期间作出重大成就的特聘教授,
将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计划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经专
家评审委员会同意,可按特殊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为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设北京
办事处和香港办事处。北京办事处受理各项申请,设专职
工作秘书,联系和办理有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