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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新闻官司抗诉案暂休战

http://www.srsnet.com 1998年11月13日 21:55  羊城晚报

  《工人日报》被诉名誉侵权抗诉案在持续了两天的开
庭再审之后,于昨天下午宣布休庭。

  合议庭将合议查清庭审事实,然后宣判。宣判前如有
必要,将再次开庭审理。

  至此,这场已打了4年8个月的新闻官司的双方当事人,
又于前昨两天在庭上展开了15个小时的激烈交锋!

  报道内容是否属实?

  这次再审的法庭调查,主要围绕《工人日报》1994年
1月30日刊登的《深圳百万劳务工的呼唤》一文中所说的 
刘兴中对何玲进行打击报复、刘挪用职工福利基金为自己
购买高级商品房是否属实而进行。为此,法庭传何玲等六
位证人到庭作证。

  现任汽贸公司属下华冠公司经理助理的何玲说,报道
属实。对于刘对她进行打击报复这一点,何玲向法庭提供
了几个证据:一是她对刘提出希望改进工作作风等批评意
见,以及参加了对刘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职代会后,很快就
被免去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改任物业部部长兼招待所所长;
二是她这个招待所所长没有招待所钥匙;三是她原本申请
下调,后又提出收回请调报告,但还是被免去一切职务;
四是有关申报职称的文件被公司扣压,影响了她申报档案
员高级职称。她说,汽贸公司只有她一个人有档案员职称,
而且这种人才在深圳很少,所以她认为对她的待遇是打击
报复。当被问及刘购房是否挪用职工福利基金时,何玲回
答,现在不是,当初是,因为她阻止了刘。何玲还说,她
认为刘的住房超标。何玲还提供了刘兴中任人唯亲的一些
证据。

  另五位证人均在汽贸公司工作过。对于何玲的调动问
题,有的认为是因为她自己提出申请;有的认为符合组织
程序,不属打击报复;有的认为办公会议对此问题没有形
成决议,但刘作为经理有权决定。

  关于刘的购房问题,原任汽贸公司贸易一部经理的一
位证人说,当时该部的效益较好,购房用的是该部的利润
留成,约70万元,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38平方米的房子 
给刘兴中住。对此,《工人日报》的代理人说,按企业财
务规定,企业的利润留成一般是作为职工福利基金和发展
基金,这两部分基金都不准用来为领导购买住房。

  至于高级商品房的标准,双方各执一见。原告方以深
圳市的一个文件为依据,认为不应以面积大小为标准。被
告方则以深圳市的一个规定和中纪委的一个报告为依据,
指出刘兴中的住房已超过深圳市规定的90平方米的标准,
且两张购房发票中有一张单列写明装修款为30万元,表明
是高级装修,属高级商品房。而且刘的行为已违反了中纪
委有关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
住房的报告精神,属严重违纪。对此,原告辩解说,70来
万元是总房价,当初分开两张发票是因为房产商作了技术
处理。

  原告刘兴中和汽贸公司当庭重申其原审诉讼请求:判
定被告构成名誉侵权,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
复名誉,并向两原告赔偿损失100万元。

  昨天上午开始的法庭辩论的焦点是:《呼唤》一文是
否构成侵权?双方就此展开激烈的辩论和陈述———

  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刘兴中及其代理人:《工人日报》没有经过核实
就发表该文,给我造成极大伤害。那年春节我们一家老小
都没过好年。《呼唤》一文中的有关报道严重失实,并有
侮辱我的内容。我在一审胜诉后,《工人日报》仍未停止
侵害。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前前后后被审查了七八次。
请问:公平和正义何在?我决心向舆论讨回公道!

  原告汽贸公司及其代理人:该文对我公司法定代表人
进行攻击,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
损失。

  被告《工人日报》代理人:文章没有侵权,理由是被
告主观上无过错,行为不违法,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
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而且,正当的舆论监督,应当
得到法律保护。《工人日报》今后将坚持进行正当舆论监
督的作风,绝不会因为这场官司而中止舆论监督。

  被告黄迅超(《呼唤》作者之一)及其代理人:法律
既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也保护正当的舆论监督。那么正当
的舆论监督与侵害公民名誉权的界限是什么?关键在于报
道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呼唤》一文内容基本真实,是
正当的舆论监督。

  被告汪博天(《呼唤》作者之一)的代理人:文章没
有侵权。近年来,新闻侵权案接连不断,而且是新闻单位
屡屡败诉,这是一大奇观。这一现象已引起了重视。最近,
朱镕基同志视察了中央电视台,他送给焦点访谈的编辑和
记者四句话:“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
兵。”

  三被告都提出汽贸公司不能作为原告。庭辩完毕,审
判长微笑着说:双方发言都是洋洋洒洒,连书记员都记不
过来了。接着法庭征求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刘兴中说,侵
权事实存在,没有调解的必要。

  庭审合法有效

  由于此案属民事抗诉案,程序上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审
理不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派出两名检察员出庭。一开庭,
首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休庭前,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
认为此次庭审活动合法有效,对审判长(由深圳市中院审
判监督庭的一名副庭长担任)的表现表示满意,并提请法
庭在审理时注意两点检察意见。

  专门从北京赶来旁听此案庭审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
行政检察厅检察员潘君,在休庭后对记者表示,这个再审
庭开得紧凑、有序,符合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和
改革思路,即“有理讲在庭上,有证据摆在庭上”,这为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起到了示范作用。潘君说,此
案是首例获检察机关抗诉支持的新闻单位被诉名誉侵权案,
这起抗诉案件的再审,可以让社会各界正确区分侵害公民
名誉权的行为和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