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一桩因组织卖淫罪被判死刑的案件在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马玉兰因组织卖淫
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据悉,组织卖淫罪是新刑法中规定的新罪名,被告人
马玉兰成为第一个因组织卖淫罪被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死
刑的罪犯。
41岁的该案首犯马玉兰(女)是石景山区玉泉餐厅和
石泉蒸汽浴个体承包人。1996年6月1日,马玉兰为营利目
的,起意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1996年8月至1997年9月
期间,马玉兰先后组织被告人玉泉餐厅领班周转运及女青
年刘某某等十余人,在该餐厅内向嫖客马某、王某某等人
多次进行卖淫活动。
1997年8月至9月间,马玉兰在与他人共同承包经营的
西郊宾馆健身中心内,在被告人北京西郊宾馆健身中心领
班罗芝军的协助下,先后安排被告人周转运以及叶某某等
妇女向蒋某某等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
被告人周转运在马玉兰的指使下,于1997年 9月11日
在玉泉餐厅安排刘某某等妇女进行卖淫,后被公安机关当
场抓获。
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玉兰以营利为目的,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采用招募、雇用、容留卖淫妇女等手
段,多次组织卖淫活动,已构成组织卖淫罪,犯罪性质极
为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
有关规定,以被告人马玉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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