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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险市场投诉热点点评

http://www.srsnet.com 1998年11月23日 14:18  生活时报

  由于对保险业监管不力,加之少数保险业务人员素质
差,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成为京城消费者投诉的新热点之一。

  我国保险业务自1980年恢复以来,发展十分迅速,对
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都起了很好的保障作用。至今,
在我国开办的保险公司有数十家,其中既有“中保险”,
又有“洋保险”纷纷推出如财产、长寿、平安、养老等险
种,犹如雨后春笋。但是,由于对保险业监管不力,加之
少数保险业务人员素质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纠纷呈逐
年上升的趋势。笔者在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近几年,
投保人每年向各级消协投诉数十件,成为京城消费者投诉
的新热点之一。

  现摘录几例投诉案如下:

  ——投保人患了绝症,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这合适吗?

  马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了10年“递增养老保险”和附
加“大病保险”,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同
时,交了总金额6555元。一年后,马患了结肠癌,住院进
行手术。出院后,保险公司答应赔偿两个年度费用各 1万
元。后来,保险公司给他发了个通知,保险费付完续险不
保,其住院医疗保险这一项每年一包,当时只保了一年,
并没有保10年。为此,马据理力争,当时住院医疗保险这
一项目没有向本人讲清楚。再说,在投保时,也是统一收
费,并没有分别收费。故此,马认为这个责任应由保险公
司承担。

  点评:投保人投保是为了消除后顾之忧,一旦患病可
以获得经济保障。可是,当投保人患绝症后,保险公司却
拒绝投保人享受继续投保的权利,这岂不损害了投保人的
利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的精神,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已签订了10年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
履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并承担自己的义务。再说,投保
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没有把条款内容解释清楚,责任
应自负。所以,保险公司中途终止保险合同是不对的。

  ——保险公司业务员对投保人进行诱惑性的欺骗宣传,
造成了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

  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宋某登门对年近六旬的谢某说,
投了“人寿保险”后可享受医疗保障,一旦生病吃药,就
可以报销,以后您还可以拿养老金等。谢经不住业务员的
诱惑,当即拿出 735元投保。在签字时,这位业务员又对
谢说:“您还有儿子吗?”当回答有时,又说:“把他填
上去将来也可受益。”谢听后,信以为真,欣然答应。后
来,谢患了一次感冒,到医院看病吃药、打针,花了上百
元钱。当她拿着医院的发票找这家保险公司赔偿时,才恍
然大悟,原来宋业务员给她办的是“人寿保险”,并不是
大病统筹。即使是办了“大病统筹保险”,感冒吃药、打
针也不能保险。再说,被办的人寿保险单上写的投保人竟
然不是她,而是她儿子的名字。谢听到这里,惊呼上当受
骗。可这家保险公司的宋业务员却逃跑了。最后处理的结
果,按保险公司规定,退保要扣76%,只能退还24%,谢
认为这样处理不合理,这个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不能转嫁
给投保人。

  点评:这个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因为公司的业
务员在为投保人提供的服务过程中,有意对投保人进行欺
骗所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的精神,
业务员在提供服务时故意对投保人欺骗,构成了欺诈行为,
这个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能转嫁到投保人身上。保
险公司不仅不能扣退保金,而且应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将投保人名字填错,久拖不改,投保人
提出要退保,却要被扣保金,这有理吗?

  沈某在一家保险公司为其刚刚出生的外甥办了“少儿
终身保险”,并交金额 360元。后来,其母亲发现孩子名
字填写错了,将其中一个“学”字错写成“永”字。于是,
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改。据此,这家保险公司同意办理更
正,但提出要看“出生证”、“户口卡”。于是,她将所
要的证件送到保险公司。可是,保险公司一直拖了近三个
月未办理更改。这期间,其母亲为儿要办理独生子女证,
需要上述证件。无奈,她找到办理人提出退保金的要求,
可保险公司只同意退40%的保金。对此,她向这家保险公
司提出异议。一是在保险合同须知上,没有不退保金全额
的条文;二是退保的责任是由于业务人员办事拖拉造成的。

  点评:造成投保人退保金的责任完全在保险公司。保
险公司要扣投保人60%的保金,是毫无道理的。根据《北
京市实施〈消法〉办法》的精神,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服
务过程中应保证服务质量。造成投保人退保金,是保险公
司业务员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给投保人带来
了麻烦,这个责任应由保险公司负责,所以扣投保人的保
金是没有道理的。

  ——由业务员为汽车办“全险”。后来,车被盗丢失,
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这对吗?

  王某购置一辆价值 5万元的面包车,并向一家保险公
司投了保险金额。当时,该公司的业务员告知投保人汽车
办了“全险”,其中包括“损失险”、“盗抢险”等。一
年后,王的汽车被盗丢失。当他找这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时,却遭到了拒绝。其理由,当时他在办投保时,没有办
汽车损失险中的附加险,即盗抢险。原来,这位业务员为
他办保险时愚弄了他。当他要找这位业务员交涉时,这个
业务员已离开了保险公司。为此,王叫苦不迭:“这个责
任难道应由我全负,岂不太冤了吗?”

  点评:这家保险公司把责任全部推在投保人身上,却
不承担赔偿的责任是有失公理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在为投
保人承办保险时,有责任向投保人如实介绍险种,让投保
人自主选择。王某办的“全险”是业务员告知的,这是业
务员对其险种不熟悉,或者工作马虎造成的。不管怎么说,
保险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承担责任是不对的。根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的精神,投保人应
享有购买汽车保险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很显然,保险公司
的业务员在介绍险种时,没有如实地向投保人介绍汽车投
保时,有哪些险种可供选择,并作了虚假的说明。所以保
险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投保人没有饮酒的习惯,可保险公司要加收“饮
酒费”,这有道理吗?

  刘某与一家保险公司赵业务员签订了一份保险金额为
50万元的长寿险,交期为20年,首期交付金额为36850元。
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凡需要办这类险种的投保人需要体
检。于是,她根据其安排如期到特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尔
后,赵业务员通知本人,各项体检均都合格。后来,她与
这家保险公司面谈时,谈到平时自己不喝酒、不酗酒,只
在平时工作中为应酬少许饮酒。为此,这家保险公司却提
出要加收饮酒费1660元。刘觉得这笔收费是极不合理的。

  点评:这笔“饮酒费”收得不合理。既然医院体检合
格,那么保险公司就要尊重医院的体检结论。仅凭投保人
一句话,就武断地加收一笔饮酒费,是否有点太草率?根
据《保险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保险公司
对投保人要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和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很显然,保险公司既没有预先提出是否饮酒这项检查内容,
又没有预先介绍饮酒要收费,随便提出要加收饮酒费,有
乱收费的嫌疑。

  ——汽车修理费的赔付到底应由谁来认定?由保险公
司估算为准,还是以修理厂实际修费为依据?

  王某驾驶的一辆新轿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损,修理
厂初步估算的维修费为1.3万元,而一家保险公司认定的
损失却为6000元,双方估价相差甚远,最后修车花了7000
多元。王认为公司认定的损失不公平,便再次交涉。保险
公司根本不予理睬,还是按照原先认定的损失赔偿。这样,
王自己掏了1000多元。他抱怨说:“好多该换的部件还都
没有换,车只能凑合着开。”

  点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赔偿的认定,应实事求是地
按实际修理费赔偿,这才合理、公平,才能真正维护投保
人的利益。按照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保险财物的定损由
保险公司一家负责评估和认定,必然会产生投保人与保险
公司间的矛盾和纠纷。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保险公司
和金融监督部门应尽快改革目前独家评估的现状,成立价
格评估所,来代替保险公司行使定损的职能。

  我国保险业最近几年才发展起来,市场的潜力很大。
为使我国的保险业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领导,
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之保险市场规范化、正规化。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保险市场的检查、
管理和监督的力度,对于违规经营、不正当竞争者要整顿,
对情节严重的要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各级保险部门要严格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自觉地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三、各级保险公司对其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和职
业道德的教育,经过严格考核后,方能持证上岗。对少数
工作人员欺骗投保人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绳之以法。

  四、保险部门与投保人发生纠纷,要认真调解。并积
极配合各级消协主动调解。

  五、投保人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努力学习和掌握保
险业中的相关法规、法律和知识,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