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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月诉张弘一案再上公堂
古月知“私”买“私”?


http://www.srsnet.com 1998年11月26日 12:47  南方都市报

  特型演员古月诉张弘案,前不久在北京海淀区法院作
出一审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称张弘受
古月委托购买“宝马”轿车因被罚没未交古月本人,故判
张弘返还古月车款及运输费28万元。11月14日,广
州的张弘赶到北京,就此案一审判决上诉并向新闻界宣称,
古月在广东南海市购买的“宝马”是一辆走私车,而且是
他自己知“私”买“私”,被罚没与己无关。张弘向记者
出示了电影演员卢奇的证词复印件。卢奇这样说:我与古
月、张弘都是很熟的朋友,经常往来。1995年4月间
受有关部门邀请到广东南海参加活动时,张弘受古月邀请
前来看望我们,故古月要买走私车的谈话过程本人也在场,
就这一情况,已向海淀法院作了很详细的证明。此外,张
弘还向记者出示了目睹古月在南海市九江镇选中一辆没有
任何手续的白色宝马走私车的证人证言、其他演艺界人员
的证词和运输行证明这辆车是发给古月的证词。

  据了解,1995年4月至5月,古月两次到广州、
南海等地演出。其间张弘陪他到南海的九江,从车贩子手
里买了一辆走私入境的白色“宝马525”型汽车,古月
支付现金27万元,并将车暂时寄放在张弘处半年多(因
该车没有任何手续,无法进京,张弘家又在广州。)19
96年初,古月通知张弘将车运到北京,车一到京,即被
崇文区工商局扣留。由于种种原因,古月当时未承认被扣
的“宝马”是自己的车。不久,“宝马”被崇文区工商局
当作“赃车”处理掉了。

  1997年初,古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庭诉张弘
“违约”,才有了开头的判决。

  张弘对记者说,有大量证据能够证明古月买的是走私
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5条规定,在内海、
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
收购、购卖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
证明的,将以走私罪论处。根据处罚走私罪的第153条,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
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
额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这就是说,走私与“买私”同
罪,被处罚的尺度一致。据介绍,目前我国对进口“宝马”
车征收的关税为2·0排气量100%,3·0以上的为
120%至150%不等,国家正常进口的“宝马”车完
税后价格至少在50万元以上。

  张弘上诉古月买私一案,还需要等待判决或由民事纠
纷转到刑事侦察,才能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