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某出版社工作的一位女干部近日去世。10月19
日,举行遗体告别前,她的家属惊异地发现,死者眼球被
人换走了。
这件事在她的同事和亲属中引起了轩然大波。据可靠
消息,她的眼球是在她去世以后,被她生前所住的北京某
大综合医院一医生摘走的。
死者48岁,死于癌症。
死者家属向记者介绍了发现经过。“她是10月13日去
世的。19日在八宝山开追悼会。追悼会前,我通过哥们儿
找了一个熟人给死者整容,因为她一生都特注意仪表。整
容的时候,整容师问我,你爱人的眼睛是不是有毛病?我
说没有啊。他说,那怎么‘动’了?我当时也没多想,说
在冰箱里放了那么长时间,当然是‘冻’的了。他说,不
,是活动的‘动’,眼球好像是假的。我一听就知道有问
题了。果然,眼珠被人换了。这是侵犯人权,是犯罪。医
院把责任推给医生,我觉得不那么简单,这里医生恐怕不
能负具体责任。这是一个手术,这么大动静,医院能不知
道?我看医院有第一责任。听说,这种角膜移植的手术费
挺贵的。”
据悉,该医院的眼科大夫用此女干部的角膜,使另一
位急需进行角膜移植手术的患者复明了,而医生本人并未
从中获利。
据遗属讲,10月13日下午,把尸体推进太平间时,看
遗体的老头曾给她脖子下垫了一条白毛巾。可第二天上午
当遗属领其他人再去看遗体时,白毛巾却消失了。遗属推
测这是暗号。
死者的同事说,她生前是一个很讲领导艺术的干部,
人缘非常好。大家有义务安排好她的后事,但想不到出了
这事。大家十分震惊。
案发以来,有关部门对此案持审慎态度。因为,就遗
体眼球被私自动用又引起纠纷的案例,国内目前尚没有相
应的法律。本案是建国以来被发现的第一起偷换眼球案。
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 新增加了“
盗窃、侮辱尸体罪”。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过盗窃、
侮辱尸体的情况,但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相适应,大多适
用盗窃罪或流氓罪。
新刑法第 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死人还享有部分与个人身份有关的民事权利,如名誉
权、著作权,由其家属及近亲属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负责维
护。
遗体的拥有权和处置权
自愿捐献原则
尸体的处置权只能归本人所有。我国卫生部颁布的《
解剖尸体规则》即采纳了这个原则。
推定同意原则
活着的人推测死者生前是同意捐献遗体的,只是没有
明确表示出来。其中亲属推定同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
采用了,并写进了法律。另有医师推定同意。匈牙利、奥
地利、卢森堡、葡萄牙等国的法律规定,只要本人生前未
表示反对,死后医生即可决定摘取其器官,不考虑家属意
见。以此杜绝买卖人体器官之风。
需要决定原则
根据拯救生命的实际需要和死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
否摘除其组织和器官。采取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的办法,不必考虑死者及其家属的意见。主要是俄罗斯。
土耳其法律也有变通的规定:因意外事故死亡者,如果病
人急需移植其器官,在缺少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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