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林靖
本报北京11月26日讯 山西垣曲消费者高河垣的一元
钱交通费官司于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审理,双方就消费者因退书引发的交通费赔偿问题展开辩
论,这在北京尚属首例。
一审判决
1998年4月14日高河垣在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花19.6
元买了一本《走向法庭》图书,但在20日晚发现所购之书
缺少10余页。21日中午,高河垣乘坐公共汽车前往该图书
中心退书,同时要求对方承担退书往返交通费。图书中心
表示同意退书,但拒绝支付一元交通费,高河垣为此向东
城区消协投诉,但未能解决,遂返回原籍后再次来京,将
该图书中心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因退书而支出的往返公共
汽车票一元钱,及诉讼期来京所花费的交通、住宿费 800
余元,另提出赔偿精神损失一元钱。而图书中心坚持只为
原告退书,不同意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消
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
销售者要求赔偿。原告要求赔偿因退书、诉讼所损失的交
通、住宅费的诉讼请求,是因被告所售图书质量而引发的,
被告应予以承担。法院判决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退还购
书款19.6元,赔偿交通、住宿费808元。但原告要求被告
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上诉
一审判决后,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不服,提起上诉,
并当庭指出: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0条明确规定,因大件商品的质量问题退换而发生的必
要的交通费用由经营者或生产者承担。北京市关于《消法》
实施办法中也提到,大件商品由工商管理部门规定,但在
有关部门列举的大件商品目录中,并不包括图书,除大件
商品外的因退换而发生的交通费如何处理,实施办法中并
未提及。因此,只要有明确的法条规定,任何人非经法定
程序,不得擅自扩大或限定法条的解释。
另外,原告所引用的对《消法》的解释是工商管理部
门作出的,而有该法的解释权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其
他部门无此权力。
二审上诉方甚至还提问,假如法院判决商家赔偿消费
者因退书而损失的一元钱交通费,那么以后消费者为退货
而乘坐飞机的费用、外国消费者为退货而来京的费用是否
也要赔偿呢?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下由此带来的社会效应呢?
原告陈词
高河垣的代理律师指出,上诉方承担原告因退货而发
生的一元钱交通费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第
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当事人
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
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商家除
了返还消费者购书款外,还要赔偿其因退书而发生的交通
费损失。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赔偿损失有具体解释,即:对
存在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商品可以通过更换、退货方式予
以补偿,赔偿损失是指赔偿因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
造成的除该商品价值之外的其他损失,如交通费、邮寄费、
误工费等。
原告律师说,虽然书籍不是大件商品,但《消法》实
施办法中也没有关于小件商品不支付交通费的规定。另外,
由于《消法》的起草任务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承
担编写,《消法》的解释权也应由条法司负责解释。
关于一元钱精神赔偿,该律师认为,消费者原本是来
旅游观光的,由于上诉人的过错,导致消费者的不愉快和
因打官司所带来的精神压力,这都是对消费者的精神伤害,
请求法院对该赔偿予以支持。
问题焦点
一元钱官司之所以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其焦点就在于
消费者因退书而造成的一元钱交通损失费是否应该让商家
来承担。
本案原告是一名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使自己损失一元钱而走上法庭,表现了消费者自我保护
意识的增强。而商家也为这一元钱而争辩不休,双方的目
标在于一个“理”字。审判长在休庭前曾主持调解,但双
方皆表示只有对方认自己这个理儿方可达成调解,消费者
高河垣还当庭表示,所有调解都是以牺牲法律为代价的!
一元钱官司不久后将宣判,不过,官司引起的辩论会
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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