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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韩志坚 通讯员 杨静)《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改稿)今天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始实行。新修订的条例,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违章行为的处罚更重、罚额更高、约束力更大。 此次修改共有24处,涉及30多条。其中罚款范围由原来的5元以上调整为50元以上、5万元以下。修改并新增的内容包括,小型客车行驶时驾驶员或者前排乘客未系安全带,罚款50元。驾驶机动车辆时穿拖鞋、吸烟、吃饮食物;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时不避让行人优先通行;夜间会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罚款100元。驾驶机动车辆行驶时拨打或者手持接听移动电话,罚款200元。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仍然进入路口;驾驶客运车辆在车站、码头、广场道路慢行兜揽乘客;驾驶机动车辆在禁行时间、路段行驶等,罚款300元。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超速行驶或者逆向、倒退行驶,罚款400元;罚款500元的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酒精测试超过规定标准;驾驶经检验已达报废标准而未申请报废的机动车辆;机动车尾气排放超过标准污染环境。 对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超载此次作了新的规定,最明显的是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可以滞留车辆;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驾驶机动车辆载人,每超载一人,处200元罚款;(二)超载货物20%以下,处200元罚款;(三)超载货物20%—50%的,处1000元罚款;(四)超载货物50%—100%的,处2000元罚款;(五)超载货物100%以上的,处5000元罚款。 驾驶中、大型客车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超载人数超过核载人数20%以上的,依法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货运车辆车箱未经批准载人或者人货混载的,依照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驾驶无牌证或者挪用、转借、伪造机动车牌证的机动车辆的,摩托车、拖拉机处5000元罚款,其它机动车辆处2万元罚款。可以并处没收车辆,但能提供合法来源的车辆除外。 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车主、知情单位或者个人拒绝向依法调查的办案人员提供驾驶员的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安全检测站不按规定检测或者弄虚作假出具安全检测合格报告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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