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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炒掉“管家”的业主委员会权力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01日14:49 扬子晚报

  南京首例业主炒“管家”事件昨天终于有了结果,新鸿运物业通过业主投票成为已经“自治”一个月的长江贸易大楼新任的“管家”。有趣的是,会上老“管家”东海物业没有乘机添乱,倒是本该团结一心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之间闹起了“内讧”。

  会上业主委员会首先解释了炒掉东海物业的原由,接着向业主重点推荐新鸿运物业,并要求业主就是否同意其当选投票表决。代表的话音未落,在座的业主便乱成了一锅粥,有位业主站起来大声反对,他表示开会前以为是来表决和东海中止合作关系的,结果委员会却指定了一家新公司让大家选择,而对这家公司业主们几乎一无所知,因此建议成立招标小组,进行公开招标。他的意见赢得了在场业主的热烈掌声。面对突如其来的质问,业主委员会反应强烈,有的委员甚至激动得拍起了桌子。在业主们的压力之下,委员会拿出文件进行了解释,并对新鸿运作了简短的介绍。接着在一片喧闹声中,新鸿运以多数票当上了新“管家”。

  面对业主们的抱怨,业主委员会满腹委屈。不过最让他们头疼的是政策问题。当初他们炒掉东海物业并聘用华明缘公司依据的是《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有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公司的权力。可是到市房管局咨询后,又得知今年颁布的《江苏省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中规定只有业主大会才有权批准物管委托合同,他们擅自解聘是错误的。业主委员会究竟有哪些权力,又该如何行使,对此他们感到非常困惑。

  东大物业管理研究所的黄安永教授表示,按照国内外的惯例,如果业主委员会要解聘物业公司,必须先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且根据大会的意见决定挑选几家候选单位,在下一次大会上进行无计名投票。市物业办的谢云龙主任也表示,在即将出台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后,业主委员会才能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公司。本报记者陆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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