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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福州1月11日电 福建省惠安县一9岁女童不慎跌伤骨折,却被惠安县医院治成终身残疾。昨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女童获赔24.93万元。 据介绍,惠安县9岁小学生王丽玲不慎跌伤骨折,于1999年3月到惠安县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股骨闭合性骨折”。医院多次对王丽玲采用四块夹板及右下肢长腿石膏后托固定的治疗手法,致使王丽玲右大腿根部前、内、后侧相继发生肌肉坏死,右踝、足趾活动感觉障碍,不能恢复,被惠安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乙等医疗责任事故。 王丽玲于2000年1月诉至泉州市中院,要求惠安县医院赔偿医疗费及相关费用141.85万元、精神损失费60万元。泉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惠安县医院治疗不当,致使王丽玲右腿残疾,侵害了王的生命健康权,应负赔偿责任。王丽玲要求赔偿的数额明显偏高,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并作出一审判决:惠安县医院赔偿王丽玲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15.9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2万元。双方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共同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王建宏 梅贤明) 《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1年01月12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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