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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玛射线源毁了他 一条金属链毁了他一生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12日09:42 法制日报

  4年前,20岁的宋学文在施工工地上捡到了一条白色的金属链,好奇地放进了裤兜里,没料到竟将厄运放到了自己身上。这条不起眼的金属链是有着巨大核辐射能量、对人体有着严重危害的伽玛放射源! 伽玛射线源毁了他

  本报通讯员 高伟杰 宋学文是吉化建设公司安装公司的季节工。1996年1月5日早,宋学文到工棚取了电暖器,准备去5号裂解炉施工现场。经过4号裂解炉时,他发现在地上薄薄的白雪中有一条长约8厘米的白色金属链。宋学文当时觉得挺好玩的,便弯腰捡起来,顺手放进了右膝的裤兜里,随后便开始工作。

  可没过多久,宋学文突然感到恶心、眩晕、四肢无力。上午10点左右时,他开始呕吐,几乎每10分钟吐一次。11点半时,宋学文向队长请假回宿舍。可躺下没多久,他呕吐得更剧烈,几乎每一两分钟就吐一次,吐得他腹内疼痛难忍,在床上翻来覆去。下午四点钟时,宋学文实在挺不住了,大声求援。一个半小时后,队长金光辉和工友们急忙将他送往医院。看着宋学文难受不已的样子,队长突然问他:“你在工地有没有拾到一条金属链?”宋学文有气无力地说:“就在裤兜里。”那条金属链是昨晚遗失的用于工艺管线探伤的伽玛放射源,它对人体有强烈的辐射作用,危害极其严重!至此,强烈的放射源已经在这个可怜的青年身上无情地辐射了近十个小时!

  1月7日下午。宋学文被送往北京市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这是全国惟一的放射病防治中心。这时,宋学文的身体已被严重辐射,病情日趋恶化,因几经辗转,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这个曾经是长跑运动员的英俊青年在短短的三天里就变成了奄奄一息的危重病人。

  在307医院,宋学文被送进了高危病房,医院迅速组织进行抢救。这时的宋学文由于受到严重超剂量的辐射,他的右腿肿得比原来粗两三倍,肿起的皮肤呈白色,上面布满水泡,且已弯曲变形无法伸直。左手臂也肿起来。血液的白细胞下降到500(正常人为5000—10000)。由于疼痛难熬,宋学文只好靠服用特效止痛片和注射杜冷丁坚持着。从1996年1月13日开始,宋学文先后进行了七次手术。此后,他的病情逐渐趋于稳定,但却留下终生残疾:双下肢高位截肢,左前臂中段截肢,四肢中仅剩下右臂和左上臂,右手指残损畸形,五指无法弯曲,并且失去生育功能。

  横祸带来悲惨生活

  从一个身强力壮的健康青年到一个终生只能坐在轮椅上、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这一无情的打击,让宋学文跌到了痛苦的深渊里,他承受着常人难以忍受的巨大的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折磨。

  三年来,为了减轻手术前后及病发时的剧痛,宋学文服用、注射了大量的强性止痛药。这些药品都含有很高的毒性,他曾先后三次染上了毒瘾。受到放射损伤后,人体免疫力降低,极易患上皮肤癌、白血病、造血功能障碍等病症。可怕的是,核放射性伤害将终生潜伏在人体内,不断损害人身的器官组织,时时刻刻都在威胁着生命。更不幸的是,宋学文永远失去了生育功能,这对于一个年仅二十岁、还未体会过美好爱情生活的青年来说,是多么残酷的事实。

  宋学文的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当他们听说惟一的儿子出了事,感觉就像天塌下来一样。然而在儿子面前,他们却只能将眼泪流在心里,强装欢颜地陪侍着儿子一次又一次地往返于吉林与北京之间,家里田地也无法耕种。1997年刚刚过完春节,父亲听说儿子又要进行手术,并且还要截掉右腿时,还不到五十岁的他一夜之间头发全白了。为了能多攒点钱给儿子治病,父母二人起早贪黑、拼命劳作。

  悲惨的遭遇,给亲人带来的巨大痛苦,使宋学文一下子成熟起来,他开始考虑向责任单位索取赔偿。客观地说,吉化建设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抢救、治疗宋学文是尽力的,前后共为宋学文支付了七次手术费用及全部医疗费用达五十余万元。但是在宋学文进行完第七次手术、病情基本稳定后,公司便开始在医疗费用上进行削减和控制,一些必须的医药费不予报销,只是每月照发八百余元工资和400元的护理费。这点钱,相对庞大的医药费和营养费支出只是杯水车薪。在媒体及有关领导的干预下,吉化建设公司同意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进行赔偿,但赔偿费很低,与宋学文的要求相差悬殊。在多次与公司领导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0年1月15日,宋学文一纸诉状将吉化建设公司告上了法庭。

  争取赔偿诉诸法庭

  原告代理律师在进行了大量细致地调查取证后,认为被告吉化建设公司在此事故中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疏于管理、麻痹大意,操作人员违反操作程序,提前关闭剂量报警仪,导致放射源从工作容器脱落而未能及时发现,而且发现后也没有认真寻找,导致原告遭受大剂量辐射达十个小时之久,并且使原告失去了最佳治疗的机会。作为放射源的管理者和使用者,被告从来没有对在放射源附近劳动的职工进行过核辐射防范宣传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有着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对这起核事故的责任,我国核事故处理的最高主管机关国家卫生部于1996年进行了调查,结论为:建设公司操作人员违反操作程序,导致放射源遗失,被民工拾到,造成了这起三级责任事故。国家和省核事故管理机关也作出与此相同的结论,并表示:“对肇事单位和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肇事单位应按规定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及承担处理核事故的费用。”同时查明,吉化建设公司现场作业的伽玛射线探伤机系丹东射线仪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所以,原告根据民法通则和卫生部、公安部下发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00万元,护理费25.18万元,伤残人员生活补助费10.072万元,残疾人器具费15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费200万元,一次性困难补助费30万元,以上合计615万余元。

  对于宋学文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该案不具备立案条件,因为医疗尚未终结,伤残也未作鉴定。事故发生后,被告已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及交通补助费、住宿费,并按工伤一直给予其护理费和工资;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缺乏有关依据。根据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及有关部门调查得到的结论,此次事故的发生是设备故障,因此生产厂家应负主要责任。

  2000年6月26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内这起个人索赔额最高的核辐射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宋学文定期检查费2万元,安装假肢及购买代步车2.6341万元,护理费14.548万元,误工费10.416万元,伤残补助费10.416万元,精神抚慰费5万元,合计45.0141万元。其中第一被告吉化建设公司承担总赔偿额的40%,即18.00564万元。第二被告丹东射线仪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总赔偿额的60%,即27.00846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宋学文和丹东射线仪器公司均表示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实际赔偿杯水车薪

  2000年10月2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涉案各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受害人宋学文主张增加身体定期检查费、假肢安装费等费用的上诉请求是否合理;二是原审法院是否漏判宋学文本人营养费、父母赡养费及律师代理费;三是宋学文伤残赔偿责任应该怎样承担。

  宋学文在法庭上出示了如下证据:《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它证明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每年需进行复查;北京德林义肢矫形器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宋的假肢可以安装及费用数额。宋学文激动地说:“由于遭到超剂量放射长时间地损害,我成了只有一只半胳膊的残疾人,丧失了生育功能和正常人所能享受到的一切美好生活,我的精神几乎完全崩溃,父母和家人都为此遭到严重打击。为了治病、为了打这场官司,我家已欠了十万余元的外债,生活极度困难,几乎陷于绝境。而一审判决的赔偿额与我的实际需要相去甚远。”

  另一上诉方丹东射线仪器公司也当庭出具了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第44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等规定,证明吉化建设公司没有按有关规定保管、使用放射装置,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他们认为应当由吉化建设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丹东射线仪器公司承担宋学文伤残的主要责任显属不当。

  被上诉人吉化建设公司反驳到:宋学文要求的假肢安装费用的证明缺乏事实依据,有关精神赔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吉林省卫生厅的调查,放射源丢失系设备故障所致,所以丹东射线仪器股份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0年11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原因分析和结论意见及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的相关事故认定,此次放射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伽玛射线探伤机”出设备故障所致,并据此判决丹东射线仪器公司承担受害人宋学文伤残的主要赔偿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我国法律和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吉化建设公司不仅负有抢救受害人的责任,还应承担宋学文致残的全部责任;上诉人宋学文主张增加假肢安装费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给付伤残营养费和赡养费的请求无法支持,可另行提起诉讼。故判决吉化建设公司除已支付的抢救医疗费用外,另外赔偿宋学文定期检查费4.2万元;假肢安装费及购买代步车费26341元;伤残护理费152754元;伤残误工费109368元;伤残补助费109368元;精神抚慰费5万元。总计487873元,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付清。

  对于终审判决,吉化建设公司和宋学文均表示要申诉。宋学文仍然认为终审判决的赔偿额和实际需要相差甚远,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案判决提出了许多疑点。他说:“判决中将赔偿的身体检查费、购买代步车费、伤残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只计算为21年,我不知是按什么标准来计算的。我今年才24岁,21年后才45岁,难道只让我活到45岁?按有关法律规定,赔偿应到75岁的。何况只一次染色体畸变率检查就得2000元,再加上骨穿等项,每次检查都不下20000元,这点医疗检查费只够去北京的路费,哪还有钱再去检查?另外,判决明明支持我关于增加定期检查费的请求,认定了北京307医院的医治建议,但同时又认定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合理的,这岂不是自相矛盾?还有关于假肢安装费、伤残营养费和赡养费因在一审时未主张而不予支持等问题,都难令人信服。所以我还要继续申诉,因为我已别无选择。”

  不论结局怎样,责任在谁,惨痛的悲剧却已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宋学文为此付出了终生残疾的代价,吉化建设公司也付出了经济上和道义上的巨大代价,对此的痛悔应是双方惟一都能认可的共同之处。相信人们能从中深刻地认识到:珍重生命,爱惜生命,应该成为人类在从事任何工作与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永恒法则。但愿我们的社会各级职能机构的决策者们,能多一些安全防范的意识,多一些尊重生命尊重人权的意识,但愿类似宋学文的人生惨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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