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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河北省遵化市法院半年的调查审理,近日,左氏父子接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遵化市支公司(下称遵化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左陆阳保险金9790.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这起长达三年多的保险纠纷终于有了初步的说法。父亲左福满说,纠纷之初,就有人劝他到法院告保险公司,他没同意。可三年的上访、告状就像一场梦,使自己身心疲惫,心力交瘁,且四处碰壁。现在他终于明白了,只有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正确途径。 与保险公司较真儿 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这是写在保险合同里的条款。但如果先入了保险,后查出了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又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左福满父子就此与保险公司较起了真儿。 1996年9月,13岁的左陆阳上初中了,学校让新生每人交纳了保险费25元,其中学生平安保险10元、附加疾病险15元。但交完钱没几天,左陆阳就病了。 9月8日凌晨,他被剧烈的肚子疼惊醒。父亲左福满上午带他到医院检查,没有查出毛病。但他看见儿子肚子疼成那样,怕有什么大病,又带左陆阳到当地的专家门诊和北京军区总医院检查,但都没有确诊。11月22日,北京301医院确诊左陆阳的病是“左肾输尿管狭窄,左肾重度积水。”泌尿专家认为左陆阳的病是先天性的,须马上手术,否则会失去肾功能。 这样,左陆阳在1996年12月至次年的9月,共作了三次手术。 左福满说,儿子几次手术,花费了近万元。我只能向亲朋好友举债。1992年我爱人就下岗了,两个孩子上学,一家4口都靠我在国企一个月470元工资维持。有人提醒我,孩子不是入了大病住院保险了吗?何不问问保险公司。1997年我两次向左陆阳投保的遵化市支公司提出报销医药费的请求。该公司的李经理说,左陆阳是带病投保,对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有明文规定,不负责赔偿。随即找出一份“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给我。虽然左陆阳不是第一次在学校集体投保,但我是平生第一次见到保险公司的保单。 为了弄清这中间涉及的法律问题,左福满学习了《民法》、《保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他认为保险公司所说的先天性疾病指已知的,而左陆阳所患疾病虽然是先天的,但投保时身体健康,此前家长和本人都不知道有毛病,所以不存在恶意骗保问题,保险公司收了保费,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同时应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未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事实是保险公司在委托遵化三中办理“学生平安附加疾病保险”业务时,没有按保险法的规定出据委托书,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学校只有投保学生的名册,没有任何投保手续。左陆阳在交纳保险费时,保险公司也没有说明有关保险的责任义务,没有保单和宣传品。 遵化支公司负责人则认为,学生家长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病情。笔者问:“保单条款和免除条款跟学生家长讲了吗?”答:“按办理保险业务程序,我们业务员直接和学校讲,有的老师可能宣传不到位。”问:“如果投保人在不知保单条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收他们的保费吗?”答:“如果投保人硬往保险公司交,保险公司也应该收。” 左福满认为遵化支公司的说法站不住脚,左陆阳应该得到赔偿。 三年上访路白走 在赔付没有任何进展的情况下,1997年12月15日,左福满给中央电视台3·15特别行动组写信,反应了自己的情况。1998年1月12日,中央电视台派记者到遵化采访。2月15日电视台播出了这个节目。 中国保险协会律师吴军认为,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份保险合同没有家长签字,而投保人是文教局,所以不符合法律程序。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一经签订,投保人发生事故时,就有权依据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负责。 1998年4月12日,河北日报记者以《学生左陆阳疾病保险理赔案两年未果》为题发表内参,对保险公司工作中粗放经营、管理不严、漏洞百出等问题提出了批评。 1998年4月19日,中国青年报以《保险为你欢笑为你愁》为题,刊登了左福满的来信。 电视节目播了,专家的意见说了,报纸的内参也发了,然而保险公司对此却置之不理,无动于衷,左陆阳理赔案没有任何进展。 1998年8月14日,左福满收到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由郭经理签发的人身保险拒付案件通知单。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是10万元,拒付金额为10208.23元,原因是先天性疾病。 此后的两年多里,左福满给有关方面发出的信件有300多封,传真300多张,打到全国各地主要媒体和有关方面的电话600多个。他说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干预此事,但除了媒体和个别单位有些回音外,大多数单位都如泥牛入海。 1998年3月10日,遵化市政府出面找他说,两会期间不准上访,有什么问题由市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当时他曾天真地想,这下问题可以解决了。3月29日,他打电话问政府协调结果,答:“保险公司方面说,政府不能干涉他们的业务,协调未果。” 左福满尽了一个普通人的所能,该找的不该找的部门都找了,能反应问题的媒体都反映遍了,但他一直回避打官司,认为老百姓与有钱有势有权的公家打官司自己处于劣势,不平等、赢不了。 起诉半年获赔偿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左福满将遵化市支公司告上了法庭。没想到,半年后,他就接到法院的判决。他们赢了。 在遵化市人民法院,笔者采访了专门负责这个案子的经济二庭庭长韩月伶。韩庭长说,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双方就某一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应该按有利于投保人的理解去执行,格式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不是对等的,是倾向于个体的。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充分考虑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学校集体入保的问题很多,学生不体检也是事实。按一般理解,孩子得了病,家长、孩子都很痛苦,有保险而得不到赔偿,等于上了保险并不保险。作为保险公司实在不能赔偿的也应该做好工作,给保户一个满意的答复。 据了解,这起保险纠纷已经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遵化支公司改变了学校集体投保的方法,学校也不再为学生代办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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