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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儿”雪冤引人关注:精神赔偿理直气壮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20日11:23 解放日报

  本报讯“喜儿”茅惠芳终于为自己刷洗了冤屈,讨还了公道。上周五,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这起在海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作家罗学蓬、河南文艺出版社、广州日报社等12个被告侵害了茅惠芳的名誉权,判令他们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院的判决,茅惠芳将获得总额10万元的精神赔偿。据了解,如此之高的精神赔偿数额,在上海法院以往所判决的名誉权案件中是未曾有过的。

  主审法官:

  解释判决依据

  茅惠芳一案判决后,记者采访了主审法官汪彤。

  问:判决书已经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为何还要判决赔偿精神损失?

  答: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特征。我们考虑到,罗学蓬等被告对茅惠芳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尚不足以弥补她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精神创伤和痛苦。同时,对于被告的侵权行为也应当予以必要的惩戒。因此判令三被告赔偿茅惠芳精神损失。我们也希望这一判决进一步倡导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的良好社会风尚。

  问: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何在?

  答:《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自然人的名誉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问:10万元这一赔偿额是如何计算的?

  答:主要是综合本案各被告侵权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予以确定。另外,本案中被告这样用捏造的事实指名道姓损害他人名誉的情况实属罕见,后果又非常严重,因此参照同类侵害名誉权案,我们判决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比较高。

  人身权利保护:

  更加全面充分

  在茅惠芳一案中,法院对三被告作出了数额高达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判决。无独有偶,半个多月前,长宁区法院对小学生杨昊飞在候车时被轧死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巴士四汽”公司赔偿杨昊飞的父母2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一项也高达9.5万元。

  这两个精神赔偿数额,均超过了上海法院近两年来对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元的“上限”。对此,一些法律界人士的评价是,上海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解和运用更加深入、灵活了。这一案件的庭审,标志着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渐渐与国际接轨。茅惠芳的委托代理人、上海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尽管一中院对茅惠芳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支持了10万元,与茅惠芳提出的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差距不小,“不过和以前相比,应该说上海法院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更加全面、充分了。”

  这一进步并非一蹴而就。一方面是由于上海各级法院在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积累了丰富经验,另一方面是由于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据了解,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三个问题:没有名分、范围狭窄、难以量化。当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尽管法律界理解这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但毕竟名不正、言不顺,以致于各地法院执法不一。一些地区的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很少支持,即便在北京、广东、上海等司法理念比较超前的地区,法院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也颇多顾忌。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精神赔偿案件涉及面很广,不限于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这四类案件。特别是人身伤害案,比如毁容、致残的,当事人精神肯定受到严重损害,但因为《民法通则》第120条并未涉及,法院因此无法轻易突破。至于因为隐私被侵害而提出精神赔偿的,更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精神损害难以量化计算,是这项赔偿制度发展缓慢的另一原因。在大量案件中,精神赔偿数额一直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即便法院的最后判决,也常常引起争议。为此,各地高院纷纷制定了一些内部规定,试图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然而对这些内部规定的效力与合理性,法学界都始终存在争议。

  令人欣慰的是,最高法院今年3月公布了一个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地位,大大拓宽了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并对如何确定精神赔偿数额作出了原则规定,而且没有对赔偿数额进行限制。

  长宁区法院民二庭法官梁玫,是杨昊飞案合议庭的成员。在她参与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越来越大。但是由于原先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她和同事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非常谨慎,支持赔偿精神损失的比例也较低,就算支持了,判决书中也尽量避免使用“精神损失费”、“精神抚慰金”之类的提法。今年3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公布后,法官断案时普遍有了底气。近几个月来,她审理的提出精神赔偿的案件,一半以上得到了支持。

  因此,梁玫形象地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再“羞答答”。

  司法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

  该项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物品所有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该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同时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综合予以确定。本报记者朱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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