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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昆明市的大街小巷,你会经常碰到有人往你手中塞性病医疗、美容保健之类的广告。如果你骑着自行车,也难以避开扔进车篓的广告。回到家了,你还会发现自家的防盗门上“点缀”着许多乱七八糟的各种宣传品。对此,市民们感到很烦,却也只能愤然将非法入侵的广告一扔了之,却很少想到用法律这一有力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家住昆明白马小区的张女士更为“悲惨”,她在门上贴了一张“大字报”,上书:请散发门缝广告者绕过此门,手下留情,否则后果自负!但散发广告者熟视无睹,门缝广告依然“笑傲家门”, 并还有意作对似的多塞了几张,让她哭笑不得。那些治疗性病、前列腺炎等的广告内容不堪入目,让人恶心。张女士认为,他们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强迫别人了解所宣传内容,伤害了家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严重侵犯了住宅的安宁权。张女士向记者询问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安宁权不受侵害,还自己一个安宁的生活空间!
记者就“安宁权”问题采访了云南亚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理乾,王律师认为:当事人认为是侵害了居民的住宅安宁权,可在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侵权的几种形式中,根本就没有这一项。只能参照我国《宪法》里提到的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这一项。目前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类似行为的确给当事人带来了无尽的烦恼,当事人又无可奈何。如果这个官司要打,也是带有公益诉讼案件性质。
无独有偶,全国第一个与门缝广告叫板的人是河南新乡的连仲奇。1999年,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光明日报》、《法律日报》等上百家新闻媒体竞相报道,连仲奇在接受媒体时说:“我告门缝广告不仅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饱受门缝广告之苦的老百姓讨个说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杨立新是我国著名的民法专家,从事侵权行为法研究多年,全国首例门缝广告官司引起了他的高度重视,他认为:门缝广告行为确实给受害人造成了具体的损害,这种损害后果简要表述就是它使当事人的精神受到了严重骚扰。而这种骚扰并不能用金钱等有形损害来衡量。他主张以一般人格权作为侵权客体最为适宜,其行为可以认定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权,应当按《民法通则》的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遗憾的是,全国首例门缝广告官司由于多种原因被迫中途夭折了。
记者拨通门缝广告上的电话以“准备起诉”的口吻与药品经销单位取得联系,一接电话的先生说,那些门缝广告都是生产厂家所为,大多为驻昆代表招人发送的,根本与他们无关。在记者采访中,一药品销售负责人告诉记者,广告不是我们发的,广告塞到家门口,谁看见了!说侵犯了你的安宁权,实在言过其实。散发门缝广告无非是放一张报纸在你家门上,人家有放的自由,你也有扔掉的权利嘛!现在提倡上门服务,我看这就是上门服务。人家给你免费提供医疗信息,应该感谢才对。再说,现在不仅是医药产品推销塞门缝广告,各种产品都这样做。人家塞的是广告,又不是原子弹,无生命之忧,怎么说侵犯了你的安宁权呢?
一些门缝广告画面淫秽,文字内容很不健康,对“性”“爱”胡编滥造,极尽夸张渲染之能事,实在不堪入目。一市民告诉记者,他每次一进家门,第一件事就是把这类广告藏起来,生怕正在上学的孩子看到影响不好,这使他产生了很大的精神压力。一出租车司机坦言,门缝广告泛滥成灾,从街上转入住宅区,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而且也损害了城市形象,希望工商管理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夏体雷(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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