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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昆明市西山区法院马街法庭得知,由该法庭审理、本报曾报道的“娃哈哈”八宝粥里吃出创可贴一案一审已判决,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败诉,原告陈磊获得包括货款在内的3503元的赔偿。
原告昆明市人陈磊诉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马街法庭受理后,于去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报曾作详细报道)。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于20 01年6月30日所购买并当场开启食用的被告生产的桂圆莲子营养八宝粥内是否有创可贴;二、被告方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经过庭审查实,原告到万裕花园吉云商店购买被告方生产的桂圆莲子营养八宝粥,并在该商店内启封食用。原告的女儿在食用时发现有创可贴在八宝粥内,当时,万裕花园吉云商店业主毕淑芳、顾客陈瑾均看见原告女儿用勺捞起粥内的“创可贴”,其创可贴的颜色与八宝粥颜色一致。两证人的证言均证明了原告及其女儿购买商品到食用商品至发现创可贴的整个过程。因此,马街法庭认定了“八宝粥里吃出了创可贴”这一事实,并根据相关法律,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桂圆莲子营养八宝粥一听的货款人民币3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误工费人民币300.7元;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3503.7元。(丁强 黄豆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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