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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台:
近日,我母亲上街购物,看见一只狗正在一家门口睡觉,这时旁边一个小孩(8岁)忽然拾起一块石头向狗砸去,狗被石头砸中后负痛跃起冲向我母亲,我母亲赶紧躲闪,结果把街边一陶瓷制品摊撞翻,损失价值约3000元的陶瓷,我母亲摔伤左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共计5000余元。陶瓷摊主要求我母亲赔偿陶瓷的损失。请问我母亲是否应当赔偿?而我母亲 因腿伤花去的医疗费、住院费又由谁来承担?
读者:陆某
陆某读者:
你母亲撞向陶瓷摊的行为是为避免被狗伤害的危险而引起的,其行为虽造成了陶瓷摊主的损失,但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属紧急避险行为。狗伤人的险情是由于他人砸狗引起的,因此,陶瓷摊主的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小孩负责赔偿,你母亲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该小孩年仅8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你母亲治疗腿伤的医疗费、住院费应由小孩的监护人负责赔偿。同理,陶瓷摊主的损失亦应由小孩的监护人负责赔偿。
中司律师事务所
陈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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