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任意延长工作时间 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工时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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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4日05:53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广州7月3日电】(记者吴勇加)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在近日发出的一份通知中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或任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经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据悉,自《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新工时制度实施以来,大多数企业都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的工时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但是,也有一些企
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强调,各类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或任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企业应实行多班工作制,灵活安排轮班工作,如实行“四班三运转”办法等,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的行为,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对经批准实行(或参照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明确其工种和人员,不得混岗混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同时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周期内遇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作者:记者吴勇加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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