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差13层业主拒绝回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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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4日09:56 金羊网-新快报 | ||
律师称发展商应支付延期“拆迁费” 新快报讯 (记者 张斌)7月2日,广州本地的某业主吴某和儿子来到本报投诉称,某发展商不仅不让他们回迁新楼,还拒绝支付其10个月的“拆迁费”数万元。记者随后对此事展开调查,昨日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业主:层数不对拒绝回迁 在2002年8月,吴某接到发展商广州某房地产公司发出的回迁通知书,而通知她的回迁房在位于康王路604号新光城市广场某坊的25层。吴某称,由于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规定她的回迁房是位于12层,加上发展商未能提供满意的房屋代替,因此,她以“不符协议条款”为由拒绝回迁。由于长达10个月未能回迁,她昨日提出,要求发展商支付这期间的“拆迁费”3万多元遭拒绝。 吴某称,原协议约定回迁楼还安置“在首层铺面北向,建筑面积38平方米,门面宽不少于3.5米”,对其中“铺面”的安置也存在较大分歧。吴某认为,“铺面”应是首层四周的商铺;而发展商认为,“铺面”只要是首层商铺就行,未必一定在“四周”。 发展商:必须调整原来位置 2日下午,记者随后采访了发展商某公司,该公司拆迁办公室负责人张某说,吴某等900多户业主都是因旧城改造拆迁的,他们原来是与前发展商世纪金隆房地产公司签定的协议,该公司就是因为承诺了老业主太多难以实现的条件,导致改造不成,反变成当时全广州市三大烂尾楼之一,后来,在市政府的积极干预下,对该烂尾楼进行公开拍卖,才由现在的发展商某公司拿下的。 张某称,由于原发展商在同一位置承诺了4-5户人,实际上这根本不可能办到,所以必须调整原来安排的位置,而吴某就是之一。事实上,该工程全部900多拆迁户中的95%都已顺利回迁,现在只剩极少几户。 律师:应当支付延期“拆迁费” 昨日,针对此事,记者又采访了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的韦律师,韦律师称,业主吴某根据协议可以拒绝回迁,并有权索要延期回迁期间的“拆迁费”。(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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