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记履行期限致当事人蒙受损失 粗心律师帮倒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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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5日09:39 新华网 | ||
粗心律师将债务的最后履行期限记错,使当事人遭受损失。上述情形发生在杨浦区法院审理并予以执行的一起买卖合同货款案中,此后的执行进程更反映出该律师未从中吸取应有教训。 上海某住宅建材厂因外地一冶金建设公司拖欠16万元提起诉讼。审理中,法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原告也出于同对方保持合作关系的考虑,同意对方只要在今年3月20日和6月20
协议达成后,双方很爽快地签了字。欠款方3月20日前将应付的5万元交付代理律师,委托他履行,可这名律师却将履行期限错记成3月25日。原告于3月2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对方返还全部货款。执行法官找到该律师,他一会儿说原告未主动与他联系,一会儿说原告联系方式不明。上述理由被反驳后,他承认记错了履行期限。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按16万元货款履行,使被告不得不多支付6万元。 此事发生后,该律师竟仍未吸取教训,6月20日前被告将应履行的另一笔5万元委托其转交,但他迟延10余日未履行。这样糊涂的律师该由谁来管管呢?(通讯员/李铭 记者/吉建富)(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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