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原告方多为女性——女人为何不再沉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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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6日06:27 楚天都市报 | ||
楚天都市报记者窦昆通讯员潘楚义卢燕红 这是记者日前在青山区法院采访时,了解到的一个出人意料的情况:该院近两个月受理的离婚案,多数是由女方提出的。 封建时代,丈夫一纸休书就可休妻;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印象中也是 【数据】 青山区法院5、6两月判决生效的67起离婚案件中,原告方为女性的有48起,占71.6%之多。她们提出离婚的理由,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的28起,怀疑丈夫有外遇或丈夫怀疑自己不忠的12起,丈夫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的5起,因经济及其他原因提出离婚的3起。 经法院判决,其中43起判离,5起判不离。 该院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关于离婚案中男女双方充当原告的比例,过去未作过仔细统计,但可以肯定的是,女性当原告的比例是明显上升了。 【案例】 案例一:邵某,女,43岁,1985年与陈某结婚,生有一子。她在起诉书中说:“被告家庭观念淡薄,未尽到自己的义务,夫妻双方已分居5年,致使我精神失常,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案例二:熊某,女,42岁,1989年与张某结婚,生有一子。其诉状称:“1996年11月我发生车祸后,被告嫌我是残疾人,在家不尽做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在外与他人乱搞两性关系。为保持家庭,我长年累月相劝,换来的是家庭暴力。特别是今年4月29日,为一琐事我指责他,他竟然将我左耳膜打穿孔。” 案例三:罗某,女,46岁,1981年与刘某结婚,生有一女。其诉状称:“我与被告没有共同语言,我们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被告甚至动手打我和女儿。被告对我极不信任,经常无端地怀疑我,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案例,法院一审判决,均准予离婚。 【观点】 女性在离婚案中频频当原告,这一现象说明了什么?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人士。 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闵志萍说:女性在婚姻中权益受侵时,能够主动提出离婚,把自己从有损权益的婚姻中解脱出来,也不失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手段。这也反映出妇女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提高,尤其是经济上的独立,使她们有了走出不幸婚姻樊篱的勇气。同时,她希望女同胞们要理性对待婚姻,冷静决定离合,毕竟离婚带给女性的不利影响更为突出。 武汉大学妇女研究中心主任、社会学教授罗萍:女性提出离婚,感情不合因素占了很大比重,这说明女性朋友在追求生活的高质量方面有了很大进步,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法学专家认为,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使女方离婚时在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护,这也是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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