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锡山区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弟告兄的财产纠纷案。原告为了争夺父母遗产,竟然偷天换日,将父亲生前的笔记篡改,并以此作为证据,证明其房产系本人出资委托父亲所建,状告兄长要求排除妨碍。
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其父于1988年建造了两间楼屋一幢,原告在父亲建此房屋时有部分出资,产权证于1991年登记在其父名下,2002年5月其父去世,兄弟俩为抢占此房曾引起扭 打。后被告将部分建筑材料堆入此屋中,引发双方纠纷:原告认为此楼屋属己所有而要求被告清除堆放物;被告则认为此楼屋属父母遗产,双方均有继承权。此屋究竟是谁出资所建,成了本案定性的关键。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出示了本案的关键证据———父亲生前建房时留下的一本材料记录和收款记录笔记本。该证据证明此房系原告委托父亲所建,钱款均由原告出资。被告面对这证据感到唐突和大惑不解。父亲生前确是收到原告的部分钱款用于建此房屋,但经仔细检查,父亲的手迹似有蹊跷,随即提出异议。对此,原告坚持认为此笔迹是父亲亲自所写,绝非篡改。但当被告提出要求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笔迹鉴定时,原告被迫低下了头。在预感本案终将败诉的情况下,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并进行了书面具结悔过。弄巧成拙,咎由自取或许能给人们留下一点启示。(华永林、蔡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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