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入权需要再落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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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03:36 中国青年报 | ||
侯晓焱 本报记者 崔丽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一份调查表明,看守所在押人员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率仅为14.6% 本报北京7月6日电 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内的看守所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对177名在押人员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全部在押人员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率仅为14.6%,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次数平均为1.3次,人均每次会见持续的时间约为24分钟。 在177名在押人员中,143名处于庭审后等待判决或者判决生效后在看守所内服刑阶段,34人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接到起诉书后等候开庭阶段。其中,101名在押人员聘请了律师,76名未聘请律师。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予以重新规定,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并且明确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起诉阶段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而调查反映出,目前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有待进一步落实。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打折扣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该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应该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但调查结果显示,这些义务在履行中存在一定问题: 侦查人员的告知状况不佳。75.7%的被调查者称侦查人员告知其可以在侦查阶段请律师,24.3%的人员则反映没有被告知;其中52%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告知的;23%是在被侦查机关第二次讯问时告知的;20%是在被宣布逮捕时告知的;另有3%在更晚的时候被告知。 律师会见率较低。76.2%的被调查人员表示最希望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而全部在押人员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率仅为14.6%。此外,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在场率为70.4%;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次数为1.3次;人均每次会见持续的时间约为24分钟。 律师会见告知方式不完备 《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调查结果显示: 在审查起诉阶段,83%的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提讯时被及时告知了聘请律师权;17%的犯罪嫌疑人表示未被告知。 需要指出的是,检察机关目前普遍以告知书的方式进行书面告知,要求承办人员在提讯时将印有“你有权委托辩护人”的通知书发放给每个犯罪嫌疑人。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往往只要求在押人员签字,而并不解释。使得许多在押人员并不理解告知书的具体含义,没有意识到这是在告知他们可以请律师了。出于这种原因,有16%的犯罪嫌疑人收到了告知书,却认为检察机关并没有告知自己聘请律师的权利。 明信片聘请律师多有不便 目前,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还不能通过电话等方式与亲属或者律师直接联系,一般要通过寄明信片的方式告知亲属,律师获得嫌疑人亲属委托后才能来办理会见手续。据调查,在已请律师的人员中,40.9%通过寄明信片方式请到了律师。但72%的在押人员认为这种方式很不方便。 第一,寄明信片耗时长。从发出明信片到会见律师,有的等了7天,有的则等了4个月。外省籍嫌疑人、被告人平均用时30天;北京籍在押人员平均用时29天。一位北京的在押人员,写完明信片后1个半月律师才收到,当时离开庭只有5天,有些证据已经来不及提取。 第二,可靠性差。40%人员的明信片寄出后没有收到任何反馈,其中76.6%认为明信片可能寄丢了。明信片作为现存在押人员与家人联系的惟一方式,一旦在邮寄途中丢失,嫌疑人家属就无法了解嫌疑人请律师的愿望,很容易造成不利的后果。 看守所不仅是关押场所,也是保障在押人员人权的重要场所,应该为在押人员获得法律帮助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主持此次调查的检察官提出以下建议: 针对目前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的情况,司法人员应该对在押人员全面、准确地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嫌疑人行使聘请律师的权利。 为保证在押人员与外界联络聘请律师提供方便,可考虑在看守所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帮助犯罪嫌疑人与家人或者他选择的律师事务所联系,确保希望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实现这一法定权利。在具体联络方式上,可以采用在看守所人员监督下的电话联系方式,并对通话的时间、内容等酌情做出限定,以防串供等妨害司法的行为发生。 建议司法机关为在押人员提供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册、联络方式及其信用档案,为在押人员聘请律师时提供参考、选择。 法律界人士指出,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不能仅仅停留在概念和制度上,更要在实践中落实,以确保我国的司法文明程度和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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