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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兔”在中国引起商标权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03:36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 (郭京霞 记者马北北)已故美国女作家毕翠克丝·波特(1943年去世)是著名的儿童文学作家,她创作的淘气又胆小怕事的彼得兔、冒失的本杰明兔子、大智若愚的平小猪等可爱的卡通形象栩栩如生、家喻户晓,在英语国家,几乎每一个小孩子都有一本《彼得兔》或《汤姆小猫》。然而,近日“彼得兔”却在中国引起了商标权纠纷。一般侵犯商标权案件都是由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了原告商标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诉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英国)商标权纠纷案,原告要求确认其出版
的“彼得兔”系列图书不侵犯被告的商标权。

  2003年5月,被告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英国)向原告的经销商发函并向工商机关投诉,认为被告已将“彼得兔”系列及“彼得兔”图书中的全部插图注册了商标,原告出版的上述四册图书中使用的“彼得兔”系列及“彼得兔”的插图侵犯了被告的注册商标。为此,原告被迫停止销售。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遂将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英国)告上法庭。原告在起诉书中称,1902年至1913年之间,女作家毕翠克丝·波特创作了19篇“彼得兔”系列童话故事。该作品现在已经进入公共领域,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去世50年后,其作品即超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张润芳女士将上述作品译成中文本,并享有著作权。2003年3月,原告与张润芳签订出版合同,原告因此依法取得合法出版权。

  原告认为,该图书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原告已经从译者手中取得合法的出版权,对彼得兔插图的使用,是对原著的直接使用,是对该系列图书故事内容的善意描述,原告使用插图并不构成对被告商标的使用,未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据悉,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在我国尚属首例,因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报将对该案的审判进行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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