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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锈钉后风波”谁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06:40 江南都市报

  用工单位是否该为精神病患者支付医疗费,成为大家共同关心的话题

  核心提示

  被钉子扎伤本是一件小事,但“患有精神病”的现实却不能不说是一件大事。接下来,精神病是否属工伤医疗的一部分,用工单位是否应该为“锈钉后风波”买单,则成为大家
共同关心的话题。

  事件概述

  7月1日下午三点半左右,刘新昌正在工地上敲木板,不料木板突然断裂,木板上的锈钉扎在了刘新昌的脚背上。因为没有及时送往医院,半小时后刘新昌腿部产生抽筋感,继而头晕、浑身发麻,一时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并出现精神失常的症状。据其家属称,在随后的24小时内,刘新昌又先后发作了4次。次日下午被送往省武警医院治疗,3日上午转送至省精神病医院。经精神病院专家初步诊断刘新昌患有精神病。

  争议焦点

  一枚锈钉引发精神病实属怪事,因此也造成了当事人双方关于治疗费用的纠纷。当事人家属认为,病人是在工作时间内得病的,属于工伤,理应由用工单位担负所有治疗费用。而用工单位负责人则认为,一枚锈钉引发精神病实在闻所未闻,而且引发刘新昌精神病的缘由是否为锈钉现在还不能确定,所以他们顶多只能支付因锈钉产生炎症的治疗费用,而其他费用则要在权威部门认定与锈钉有关后再协商解决。目前,刘新昌的家属已自行缴纳了3000多元住院治疗费,这对于一个农民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而想到丈夫的将来,妻子更是一筹莫展。

  律师说法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万胜全律师:就钉子扎人这一事实来说,应属于工伤范畴,伤者治疗产生的费用当由用工单位承担。至于“精神病”治疗费用则要经劳动部门认定。江西天译律师事务所黄金铷律师:员工被钉扎尽管用工单位无过错,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予以补偿,而患精神病是否属于工伤范畴,他建议当事人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得出伤情鉴定。

  江西国威律师事务所查修平律师:假若当事人先前有过精神病史,经权威部门认定为受钉扎刺激诱使精神病复发,用工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如经权威部门认定确因钉扎导致新发精神病则应属于工伤医疗的一部分,由用工单位全部给付。

  2003年4月份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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