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购房合同要慎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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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09:11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7月5日讯(记者 李岩侠)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在同一个合同里,凭什么消费者所享受的宽限时间是卖方的1/4,但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卖方的10倍?今天,一消费者向记者说出了他心中积郁已久的疑问,并提醒广大消费者慎签这样的购房合同。 今天,买房人高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他与济南新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其 对此,该开发商的解释是:条款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如果对方不同意就不会在合同上签字。之所以对自己的条件“松”而对消费者的“紧”,主要是为了保证房款及时到位,进而保证开发速度,“其实是为了消费者好”。而消费者则认为,开发商的解释是强词夺理,事实上没有一个人自愿多付钱、多承担责任,签字是不得已的事情。 据了解,在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是当前房屋购销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比如,有的是卖方单方面提出的,有的则是卖方以格式合同的方式单方面直接写进合同的,消费者虽然不情愿,却不得不被动接受,而一旦合同签订了,尽管存在“不平等”,但仍然是“有效合同”。所以,面对这样的合同消费者还是三思而后行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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