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同学小华之死感动众市民 律师认为砖厂负有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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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15:54 新桂网-南国今报 | ||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7月7日讯(记者陈佳嘉)本报昨日《11岁女生为救同学溺水身亡》的新闻引起了许多市民的关注,不少人认为,留下这样一个大水坑的砖厂应该对小华的死负一定责任,呼吁所有类似留有安全“首尾”的单位和个人,赶紧清除隐患,不要再害人了。 昨日,记者再次来到小华家,将读者们的慰问和关心转达给小华父母。小华的父亲黄 小华父亲说,女儿虽然走了,但作为她的父母,他们觉得很骄傲,因为女儿是为了救别人的生命才离开的。现在他们只想和砖厂协商,给女儿一个公道,并且希望砖厂能够将现有的水坑全部填平,不要发生再有孩子重蹈覆辙的悲剧。 被小华救起的小扇的父母也来到了小华家,对小华将自己女儿救上来表示感谢,并希望两家人能因此成为一家人,小扇也是黄家的女儿。小华班主任韦老师介绍,小华是一名非常懂事的学生,她不仅学习成绩好,而且思想道德方面也很全面,他也为自己失去一名好学生而伤心。 事发后至今,小华的父亲还无法与砖厂取得联系。小华的父亲认为,砖厂为取做砖用的泥,挖下了这些大坑,由于长年积水变成了水塘,砖厂对此不管不理,既没有警示牌,也没有安全设施,砖厂应该对小华的死负有一定的责任。为此,小华父亲还将继续与砖厂方交涉。 柳州市广正大律师事务所韦岸松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事发表了看法,他认为,砖厂和小华的家长都应承担责任。砖厂挖坑取泥,而形成大坑,又因为积水形成水塘,这时危险就出现了。砖厂作为经营者,应该保证经营范围内的安全,可砖厂并没有设人看守,或是设警示标志,对有可能发生的危险没有进行必要的防范,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小华的父母,作为小华的监护人,依法有监护责任。责编:蒙卫芝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作者:陈佳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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