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广告”是否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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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15:36 北京晚报 | ||
据新华社电信息媒介的多样化,使电话也具有了媒体的功能,在固定电话或手机上不但可以传播新闻,还可以做广告。但“电话广告”在广州引起了人们的争议。用电话向用户推介业务、做广告,在通信行业看来是多了一种经营手段,但许多用户反映受到了骚扰,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近来不断在固定电话或手机上,接到通信行业发来的业务广告。一次是在固定电 但通信行业有其自己的说法,既然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都可以做广告,通信行业用电话做广告也是一种为用户服务的形式,未尝不可。顾万明 电信公司是否有权利用电话和手机短信发布广告? 王社潮(中法网网友中法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和手机接受信息,消费者是没有选择权的,只能被动接受,如果不接受就有可能错过真正的需求信息。手机上发布广告,使用者要为不需要的信息付费,固定电话接受信息虽不付费,但生活和工作会受到莫名的干扰,是一种侵权行为。 消费者安装电话和购买手机看做是一种合同行为。给消费者发布广告则是合同约定之外的,提供服务的一方在向服务对象服务前,必须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是一个基本原则,因为这种服务一则可能加重消费者的经济负担,二则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时间、精神等方面的损失。所以电信公司是不能擅自给消费者发布广告的。 曹春林(中法网网友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 电信公司是否有权利用电话和手机短信发布广告,取决于两点:一是电信公司有没有这个权利,二是此行为是否侵害了用户的利益。合同中没有约定用户必须接受这种“特殊服务”的证明,电信公司就无权私自“增加”对用户的“服务”,即使是个别用户接受并且希望得到这种服务,也要事先得到他们的认可。对于第二点,广告电话和短信针对特定人,电信用户在阅读、收听之前不知道是否有用,构成了事实上的强迫交易行为。所以,电信公司不能随意发布广告。 杨武(中法网网友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电信公司有权利利用电话和手机短信发布广告。但是,经营广告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广告业注册登记,并遵守国家关于发布广告的管理规定。同时电信公司不能借掌握用户“号频资源”的优势,将任何非自愿选择的、非主动消费的行为与义务强加给电信用户。强制或者强迫消费者接受某种服务消费,违背合同交易“意思自治”原则,无疑是单方“强卖”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在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发布“电话广告”、“短信广告”是否侵犯用户的权利? 李峰(中法网网友济南天桥区计划局) 我认为这属于侵权行为,首先,由于电话和手机这种载体的独特性,利用电话和手机短信发布广告,有强制服务的意味,尤其是接收手机短信是需要花钱的,在未经用户的同意下,电信公司的这种作法显然是侵犯了用户的权利;其次,作为用户来说,广告是媒体强加给用户的负担,用户承担这种负担,就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而现在用电话和手机短信发布广告,反而造成一定的骚扰和经济损失,用户当然有权拒绝。 梁仁壮(中法网网友中国普法网工作人员) 这种行为既是侵权也是违约的行为。就侵权方面来说,电信公司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手机或电话发布广告,侵犯了用户的休息权、隐私权(私生活不被非法打扰)等,同时,在目前手机话费采用双向收费制的情况下,还侵犯了用户的财产权(被迫的非意愿的电话费的支出)和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就违约方面而言,在电信公司和电信用户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中,为用户提供电信通讯服务是电信公司的义务,依照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电信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并遵循,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全面的履行合同,而电信公司擅自附带用电话和手机发布广告,是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违约。 王社潮(中法网网友中法网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认为电信公司发布广告,必须事先征得用户的同意,否则就是侵权行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看,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为没有人告诉消费者有这种服务,消费者也不能选择只接受某种服务而排斥另外的服务。干扰了消费者的生活和工作,耽误了消费者的时间,意味着增加了消费者的成本,而这种成本的增加是被迫而非自愿接受的,因此是侵权行为。 中法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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