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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能规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3:42 中国青年报

  刘武俊

  据《北京晨报》报道: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于8月1日起实施,令各界颇为关注的是,该办法首次规定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搭乘无人值守电梯时,应当有成年人陪同,否则在追究事故责任时,其法定监护人将担负民事责任。

  笔者却认为,该条规定既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同时还有放任电梯安全管理部门以立法的形式规避和推卸责任之嫌。

  首先,对于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的电梯意外伤害事故,法定监护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完全或部分民事责任,应完全取决于法院的裁决,由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判断。《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只是地方性法规,无权制定如此强硬的免责条款。

  其次,有关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搭乘无人值守电梯时,应当有成年人陪同的规定缺乏可行性。要求每个学龄前儿童每次在搭乘无人值守电梯时都由成年人陪同不太现实,并且即使有成年人陪同,若电梯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也不能保证避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电梯安全事故,几乎都与电梯本身的质量缺陷或电梯管理不力有关。

  再次,《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有关学龄前儿童搭乘电梯必须由成年人陪同的规定,直接涉及到包括学龄前儿童在内的广大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权益,按道理应该事先举行专门的立法听证会,征求儿童家长代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而不是单方面地以管理者的身份发号施令。

  笔者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搭乘无人值守电梯时,应尽可能由成年人陪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尽监护责任。在电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对于因疏于监护或者监护不力,致使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酌情担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立法活动中争权夺利的利益垄断主义倾向,已经成为立法腐败的主要表征,也是当前法学界和舆论抨击的焦点,而立法中颇为隐蔽的责任规避现象似乎尚未引起足够的关注。其实,利益垄断与责任规避是立法不公问题的两个侧面,对部门利益趋之若鹜,借助立法手段强化自己的垄断地位,而对部门职责却退避三舍,以立法的形式推诿塞责,这种“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做法在地方立法和行政立法的实践中依然屡见不鲜。

  责任重于泰山,这种沉甸甸的责任不是空洞的口号,最终需要落实到法律的文本上,纳入到立法的轨道中。立法,不仅是权力的配置机制,同时也是责任的定位机制。法律意义上的各种责任,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个人的、政府的,都应当在法律文本中各就各位。

  (作者单位:司法部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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