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处出生 他处领证 父母须出具“亲子关系声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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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7:39 三秦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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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张毅伟实习生杨乐昨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要领《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父母亲要出具“亲子关系声明”。 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有关文件指出,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按以下要求执行: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亲子关系证明”内容和样式见附件。2、该婴儿有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应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保存。 上述情况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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