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制职工社保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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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8:35 扬子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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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南京市有关部门日前就南京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提出办法。 企业改革时,在册职工中未被新企业录用上岗,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进行托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连续工龄满30年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在改制前符合“双十”条件并已签有“留职定补”协议的职工;出再就业中心时已与原企业办理了“协保”手续的职 改制企业在为改制后的失业人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时,应通知其本人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改制中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需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原企业或主管部门按其户口所在地分区填列参保人员名单,交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同时到所在区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签订“参保”协议书和缴费参保手续,并按实际参保人数缴纳每人300元的代理费。改制中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和托管人员需要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企业一次性足额缴费进财政医保专户并经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参加医疗保险。(洪瑗 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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