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少年溺死废砖池家长负主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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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8:46 金羊网-新快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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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社管理砖厂不力被判赔偿两万余元 新快报讯(记者 温建敏 余亚莲 通讯员 黄果)四名小孩因玩耍不慎跌入无警示标志的废砖池,其中一人溺水身亡。昨日,记者获悉白云区法院判决管理砖厂的四个生产社共同赔偿孩子的父母两万余元。 父母索赔六十多万元掉入废砖池溺亡 2002年5月3日中午,小华(化名)与三名伙伴相约去埔心村外约二百米的草地上放牛,恰巧该处是广州市九佛镇某砖厂的旧址。砖厂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近一年,厂内原有多个面积大小不等的砖池,这些砖池因积水形成了一个个水塘。 四名孩子到达后,在其中一个水塘边玩耍嬉戏。砖厂的管理人员跑过去劝说,可玩得正开心的孩子们坚持不走,管理人员随后也就回去了。谁料玩着玩着,脚下一滑,四名孩子拉扯着一起掉进了水塘。四人中只有一个会游泳,其余三人都是“旱鸭子”。会游泳的孩子奋力救出两名同伴,精疲力竭再也没力气去救小华,年仅14岁的小华最终溺水身亡。 小华的父母悲痛难当,一纸诉状将砖厂的主管单位埔心村村委会以及经营人埔心村的四个生产社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助费和丧葬费六十多万元。 在法庭上,村委会和生产社均认为已经尽了自己的义务去防止小华的死亡,因此,不同意小华父母的诉讼请求。 生产社被判担次责 法院认为,小华是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华的父母应履行监护职责。小华在砖厂不幸溺水身亡,其父母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四个生产社虽然委派了专人看管砖厂,但管理不力,且没有在形成水塘的砖池边设立警示标志,对积水砖池所具有的隐患预防不足,四个生产社应该对小华的死亡负次要责任。双方责任比例按7:3承担。村委会只是砖厂的行政主管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四个生产社共同赔偿小华的父母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共20440元。 (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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