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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村民打赢环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9:39 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8月12日讯(通讯员 杨红 俎友珍 记者 董震) 今天,济阳县法院对外公布一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济阳县孙耿镇张庙村的369名村民状告济南市环卫局和济南市无害化处理厂,法院近日判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济南市无害化处理厂对污染事件承担责任。

  原告艾兆举等369名村民诉称,被告济南市环卫局于1989年在村庄附近设立了占地500
亩的无害化处理厂,这个无害化处理厂从1998年8月开始大规模投入使用,但却对收集的垃圾不进行任何无害化处理,而是随意将垃圾在厂区露天堆放,厂区垃圾已经高出围墙十多米,对村民的生产和生活区造成了全方位的污染。村庄里空气中夹杂着垃圾粉尘,恶臭难闻,村民们家中的家具、炊具等也经常被垃圾粉尘覆盖,再热的天也不敢开窗。而且耕地也被垃圾粉尘覆盖了厚厚的一层,造成农作物大面积减产。

  原告还诉称,自无害化处理厂设立之后,垃圾产生的沼气在空气中越积越多,随时有爆炸的可能。据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运送垃圾,消除污染,消除爆炸危险,拆除无害化处理厂,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0万元及精神损失50万元。

  被告无害化处理厂和环卫局辩称,无害化处理厂内建设的垃圾填埋场符合国家要求,不存在垃圾粉尘影响农作物导致减产的问题,也不存在随意堆放垃圾的问题。并且,被告不但没有对水源污染,还出资为厂区周围的村庄安上了自来水管道,解决了农民生活用水问题。因此,被告没有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的行为,污染没有超过法定范围,不存在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无害化处理厂是环卫局举办的,为事业法人,应当独立承担责任。原告居住的村庄与无害化处理厂相邻,最近处距离只有150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无害化处理厂的垃圾填埋场与张庙村达不到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济南市无害化处理厂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同时判决处理厂在垃圾填埋场四周设置有效高度的栏网,以防止易飘飞物污染周围环境。法院判决后,原告被告都没有上诉,目前此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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