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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国庆 陈红赢官司(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2日04:28 北京青年报
  姜薇 李罡
蔡国庆
陈红
  海淀法院昨审结《常来常往》著作权案

  本报讯昨天上午,李丽霞诉《常来常往》曲作者李刚以及歌手蔡国庆、陈红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庭驳回李丽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2年10月25日,原告李丽霞、第一被告李刚、另一歌手张金松(艺名金霖)共同出资,以李刚为歌词《常来常往》创作的曲谱为蓝本,以原告李响和歌手金霖为原唱,共同委托王音编曲,组织乐队演奏并录制了歌曲《常来常往》的伴奏录音制品。三方商定由原告李响和歌手金霖演唱该歌曲,并向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组申报。李丽霞说,让她始料不及的是,被告李刚未经她和另一歌手金霖的同意,擅自将该伴奏录音制品提供给第二被告蔡国庆和第三被告陈红使用。事情发生后,李丽霞等曾多次就该伴奏录音制品的权利和《常来常往》的原唱权等事宜向李刚、蔡国庆和陈红提出交涉,三人均置之不理。后该歌曲被采用为2003年春节晚会的合唱节目。随后又多次在大型晚会上演唱并在数家音像媒体上播放其制作的MTV。

  李刚、蔡国庆和陈红的代理人北京元正律师事务所周宇峰律师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关于原唱权的规定;相类似的只有“表演权”(演唱也是表演的一种)。但该表演权指的是:“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在本案中,李丽霞并没有公开表演其自己的作品,因此其也就根本不具备表演权。李丽霞从头至尾没有《常来常往》歌曲词作者的授权,因此,李丽霞根本就没有演唱《常来常往》的依据。在针对“蔡国庆和陈红明知《常来常往》的伴奏录音制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这一点上,周宇峰律师说:这完全是李丽霞的主观臆断,硬要将蔡国庆和陈红推向被告席而杜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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