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20余万最终被判10年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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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1:32 大连晚报 | ||||||||
本报讯某银行储蓄员使用假名另立账户,然后把储户存款25.9万余元转入该账号,用来挥霍。日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储蓄员获刑10年。 崔某是大连某银行中山支行一储蓄所的储蓄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6月,崔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办理业务中使用的电脑私自进入银行查询系统,掌握了李某、王某、韩某等6名储户存款信息及账户活动规律。于是使用假名另立账户,然后将这些储户的存款信息加
经查,2002年10月14日,崔某挪用储户王某存款500元后,同年12月2日,又以“李丽”的名义将此笔款项重新存入王某的账户内。崔某将所挪用公款中的7.8万元投入期货经营,13.43万元投入股市,亏损后余额及其余款项全部用于拍扑克机。 去年6月,储户李某到储蓄所凭存折取款时,经办人员发现银行账面余额与储户存折余额不符,便成立调查组调查。崔某后来向他所在单位投案,并返还2.12万元。 法院认为,崔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作者:本报记者 马嫱 实习生 卢秀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