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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探头被狗咬伤索赔一万元 法院以无法认定是否造成残疾为由,判决被告赔偿她一百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1:32 大连晚报

  本报讯一女工被工厂负责人家的大狗咬伤了前额,女工索赔一万元。3月6日金州区人民法院以无法认定她是否造成残疾为由判决该负责人赔偿女工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02元零3角。

  住在金州区某村的初某,在张某开的工厂里打工。2004年7月28日,初某到张家去找他,到了张家时,初某通过大门上的小窗口往院子里张望,这时张家养的大狗跳起来从小窗口
上将初某的前额咬伤。张某和妻子立即将初某送到了医院住院治疗了6天,这个期间的医药费全部都是张某承担的。

  出院以后,初某向张某及其妻子提出包括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费用10000元。张某夫妇不同意付这些费用。于是,初某将张某夫妇二人告上金州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初某虽然口头上申请做法医鉴定,但是始终没有交纳法医鉴定费,也没有任何法医做出任何鉴定,法院没有证据认定其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另外,法院认为,在这次事故中,由于初某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导致被咬伤,初某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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