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入住别交“冤枉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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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1:47 辽沈晚报 | ||||||||
物价部门明确告知:禁止向业主收取对讲门费、防盗门费、装修抵押金等,违规者将受到处罚 购买新房办理入住,不少消费者都会遭遇电子对讲门费、拆改抵押金、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出入门证等诸多费用,这些“师出无名”的收费项目被列入乱收费并叫停。今后,谁再胆敢乱收费,消费者可及时向物价部门举报。
据了解,沈阳市物价局向房地产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下发通知,将房屋入住收费的有关政策予以明确,一段时期以来,部分被开发单位、物业单位当作“合理收费”的项目将不复存在,违者将受到严格处罚。 哪些费用不能收 沈阳市物价局人士介绍,不少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入住时,常向购房业主收取对讲门费、对讲系统费、装修拆改抵押金等,业主们反映强烈,事实上不少收费项目都是乱收费。对此,物价部门向社会予以明确,禁止向业主收取以下项目的费用(含实行产权调换的住房):对讲门费、对讲系统费、可视对讲系统费、防盗门费、内部电话安装费、道路建设费、门窗差价款等任何商品房价以外的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抵押金、保证金及未经审批的装修管理费、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出入门证(卡)等费用。 点评:被开发单位、物业单位乱立的收费项目还真不少,在办入住手续时,业主常处于弱势地位,监督检查要跟上。 明码标价签订合同 房地产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房屋入住时,应按规定的收费办法、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标价方式须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尤其是开发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将房屋坐落、楼层、朝向、附属设施、销售价格及其他合理收费项目向购房者公示;物业单位则应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向业主公示,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等事项,以便双方有据可依。 建议:合同是对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的有效依据。一方面建议全面使用规范性合同文本,以便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建议实施合同备案制,便于及时调查处理双方间的纠纷。 禁止乱收费早有依据 据了解,对于部分不应向业主收取的收费项目,政府或物价部门早已做出明确规定,但一些开发单位或物业单位常以业主不交费便不办入住手续为要挟,使业主被迫就范。 物价部门人士指出,如2001年《辽宁省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中就规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变相收取任何住房建设费用。如防盗门费、对讲系统费等本身就不合理,因为这些设施都是商品房的一部分。另外,如1998年、1999年出台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等,也对拆改抵押金、保证金等予以了禁止,但近两年来类似投诉和反映较为突出。 点评:法律法规被部分单位漠视,侵犯的却是业主的合法权益,看来制止乱收费需要加大整治力度。 乱收费可及时举报 物价部门表示,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切实减轻购房者的负担,制止房地产业各种乱收费行为,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房地产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或巧立名目乱收费、乱加价和价格欺诈行为,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实施行政处罚。购房者如遇到类似不合理收费,可以拨打物价局举报电话12358投诉。 建议:在完善举报投诉网络的同时,建议健全信用机制,对不守信的开发单位、物业单位进行定期曝光,并与资质管理挂钩,进而限制其经营范围。 本报记者 胡海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