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钱赠“情人”妻子讨“孽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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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3:15 山西新闻网 | ||||||||
案情: 任某与姜某系夫妻关系。任某与同去太原服装城选调货物的呼某一见钟情,由于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两人很快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任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将12万元送给女青年呼某,要呼某买套房子,准备包养“情人”。后任妻姜某从某银行得知此事,痛恨丈夫的背叛行为,认为这12万元钱是夫妻间多少年来辛苦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
评析: 本案是一件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民事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夫和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和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案中,呼某虽不知道任某已婚的事实,但其接受王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应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讲,因这12万元数额巨大,且非日常生活需要,任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呼某的行为损害了姜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诚信原则。所以,任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姜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呼某返还,对于是要求返还12万元还是6万元、因为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既然法律认定了该赠与行为无效,姜某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贾双槐(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张星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