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保真:怎一个“某”字了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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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4:13 山西日报 | ||||||||
“太原市某海鲜市场经销含有甲醛的水发产品”“小店区某粮店销售陈化粮”“万柏林区某装饰行销售不合格木工板”……“3·15”之际,太原市对2004年十大侵权案例予以曝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此等关乎百姓衣食住行的揪心事儿,造假场所却一律以“某”代之,仿佛一道道“智力陷阱”,考验着并州市民的想象力。 笔者认为此举不可取。
其一,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从中得不到有效信息。最近有关部门从辣椒酱中检验出致癌物“苏丹红一号”,即将其产地、品牌、批次予以曝光,这是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 其二,损害了市场经济的“逐出机制”。市场经济也是诚信经济,一个丧失诚信的企业,必然会被市场所淘汰。南京冠生园就是因为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被曝光,毁了自己的生意不说,还砸了一块金字招牌。现在有些商家存心坑蒙拐骗,指望它们自律无异于与虎谋皮。对失信行为处罚不到位,在客观上会助长失信之风的蔓延滋长。 其三,会产生“池鱼效应”。古语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执法部门的语焉不详,对于诚信守法的同行业商家来说,是一种不公平。“某海鲜市场”“某粮店”“某装饰行”……看似一个也未点名,实际伤害了一大片。老百姓不知道哪家市场的海鲜不含甲醛,索性不敢买了,这恐怕非有关部门所乐见。 其四,不利于行业自律。行业自律会使不法企业有所顾忌,尤其是在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既然一个行业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它就有权维护本行业的信誉。如果发现假冒伪劣产品,本行业先就通不过,内行管内行,岂非事半功倍?你遮着盖着,叫人家如何监督。 打假保真,怎一个“某”字了得? 田建平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张星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