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员工因职务侵占罪终审被判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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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7:16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 张娅 记者 李震平 实习生 魏梅孟磊)一名工作在陕西省某公司任经理职务的外籍员工全龙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货款430万元,并且在深圳“地下钱庄”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出逃回国,但是没有想到在其再次来到中国准备离境时被公安机关扣留,并且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全龙三有期徒刑10年。3月16日,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003年10月25日,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公司总经理韩国人全龙三携带巨款在深圳等地联系货源时突然返回韩国,并带走了公司430万元货款。西安市公安局立案后,经缜密侦查,于2003年11月18日,在烟台机场将准备离境的全龙三扣留。同月20日,以全龙三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将其刑事拘留。 韩国人全龙三2002年通过他人结识了陕西某公司法人代表史某。2003年2月,经全龙三联系,韩国大宇公司与史某签订了出口锌锭的年度购销合同,随后,史某正式聘任全龙三担任公司的总经理。为了按时履行与韩国大宇公司的合同,史某将公司的430万元人民币全打入全龙三在深圳的账户。 全龙三在深圳将430万人民币全部提现,并通过“地下钱庄”将430万人民币兑换成韩元转入韩国,本人也返回韩国,后在史某的多次追要下,归还了5万美元,就不再与史某联系。史某报案后不久,全龙三因在山东省联系其他商务事宜于同年10月中旬再次来到中国,11月18日,在烟台机场准备离境时被边防人员扣留,现仍有380余万人民币没有追回。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全龙三身为陕西某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货款提现后非法占为己有,一审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全龙三有期徒刑10年。全龙三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审判决。 | ||||||||